华北电力大学作为主办单位,现举办“华北电力大学雄安校区总体规划方案征集”活动。本次方案征集活动将公开邀请具有相关规划设计经验的设计机构前来申请应征,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通过资格预审选取7个应征人参加征集活动,并提交应征设计成果。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华北电力大学雄安校区总体规划方案征集。
1.2 项目位置:雄安新区起步区第一组团,东至城市道路 1-NB1,南至城市道路 EB2,西至城市道路 NA0,北至城市道路 EA1。
1.3 项目规模:总用地面积 1132 亩,其中高等教育用地(A01-02-01 地块)面积 1026 亩,公园绿地(A01-02-02 地块)面积 106 亩,最终以土地供应文件为准。地上建筑面积≤82 万平方米。
1.4 设计任务:华北电力大学雄安校区总体规划。
1.5 征集方式:公开征集。
1.6 征集设计周期:约50天。
2.
主办单位及征集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征集组织机构:(略)
3. 征集联系
(略)
地址:北京(略)
邮政编码:100089
(略)
联系(略)
传真:86-10-(略)
贰-尘补颈濒:(略)
4. 应征申请人的资格
4.1 应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或由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组成的项目联合体。
4.2 申请人应具有承担本征集项目的专业技术能力,且具有城乡规划或建筑设计的相应资质或资格。
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规划设计机构须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公司资质;
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设计机构须依其所属国或所属地区的管理规定具有城市规划或建筑设计的执业许可或经营许可。
4.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规划设计机构的资格要求参照境外设计机构资格要求的规定。
4.4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应征。
4.4.1 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共同签署一份联合体协议。
4.4.2 组成项目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不得同时加入本项目其它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
4.5 除联合体内部的成员外,参加征集的应征人之间不应存在关联关系。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略)站(略)下载。
有意向参加应征的申请人需先(略)站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以奥辞谤诲版本发送电子邮件至征集指定邮箱(略)或(略)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8日17:00(中国北京时间,下同)。
6. 申请文件的递交
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中午12时00分,申请人应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申请文件(略)
7.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体
本公告(略)站(略)同时发布。
8. 其它条款
8.1 知识产权
8.1.1 本次方案征集中接收的所有有效的应征文件(包括A3版面设计文册、A0标准轻质展板、电子文件、模型、应征设计方案著作权声明等)均不退回。
8.1.2 应征设计文件和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主办单位与应征人共同享有。
(略)素以外,应征人不得将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用于其他的设计项目。
8.1.2.2 主办单位有权在本项目的规划设计中使用应征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主办单位在项目的规划设计中或在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综合时可以全部或部分使用应征规划设计成果的内容,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主办单位不得将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8.1.2.3 主办单位可以对所有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印刷、出版和展览,并可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评价、展示、宣传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但应注明设计机构的名称。
8.1.2.4 应征建筑设计方案(如果有)的著作权归属于应征人,但景观小品及其建构筑物除外。
8.1.3 应征人应保证提交的应征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征人应保证,如果其应征设计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应征人应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应征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所引起的全部赔偿责任应由应征人承担。
8.2 应征设计补偿金
8.2.1 中选规划设计方案的确定
本次方案征集将选出3个优胜规划方案。
主办单位将对优胜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考量,从中确定一个中选规划设计方案。
(略),该应征人应进行方案优化、综合、深化,完成雄安校区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编制深度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深度要求,并应满足校方及雄安新区的相关规定。上述补偿金包含应征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缴纳的各种税费。
8.3 补偿金的支付
应征人的补偿金以人民币支付。如境外应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也没有可以接受(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收款人全权处理收付款事宜,并为其代缴各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税费,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应征人自行承担。
8.4 适用法律
本次征集活动本身及与本次活动相关的文件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8.5 语言
资格预审文件以及与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补充文件和澄清文件均使用中文书写。申请文件应使用中文书写,申请人随申请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应附中文译本。在中文与其他语言的意思表达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8.6 解释权
本次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