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公司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
“
联交所
”
)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略)等程序;
(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司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成立时间 | 1993-01-03 |
注册地(地址) | 广州(略) 138号京华信息大楼中座 |
经营范围 | 主营项目类别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一般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批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 货物进出口 ( 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略)件、器件制造;商品信息咨询服务 : 国际货运代理 : 投资咨询服务;软件服务;技术进出口;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批发;软件零售;信息电子技术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 不含仓储 ) ;代收代缴水电费;冷气供应;停车场经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略)) | 7,400.000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公司 | 经营规模 | 中型 |
法定代表人 | 谢小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9(略)68991笔 |
职工人数(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 投委会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2023年第一次投委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批准日期 | 2023-02-06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A07006 |
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持股比例( %) |
1 | 谢小能 | 52.9729 |
2 | 罗丽萍 | 23.7568 |
3 | 北京航天科工信息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 | 5.9459 |
4 | 林木治 | 4.0541 |
5 | 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 | 3 |
6 | 张江汉世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7027 |
7 | 广州御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7027 |
8 | 杭州文辰友创投资合伙公司 (有限合伙 ) | 1.8919 |
9 | 苗苏望 | 0.6757 |
10 | 刘真 | 0.6757 |
11 | 其余 3位股东 | 1.6216 |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略)) | | | | | | | | | | |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18,626.160000 |
利润总额 | 1,063.230000 | 净利润 | 1,034.250000 |
资产总计 | 35,642.100000 | 负债总计 | 8,790.990000 |
所有者权益 | 26,851.110000 | 审计机构 | 广州华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最近一期(略)) | | | | | | | | | | | | |
报表日期 | 2023-02-28 | 营业收入 | 4,241.030000 |
利润总额 | -100.070000 | 净利润 | -100.070000 |
资产总计 | 28,676.490000 | 负债总计 | 4,013.390000 |
所有者权益 | 24,663.100000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对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公司的资本结构及人员身份的相关规定。
3.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为中国籍,无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永久居留权、无境外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4.
意向受让方为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其出资结构应可以穿透识别最终实际控制人(逐层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最终实际控制人应为内资公司或符合本项目受让资格条件第
3
条规定的自然人。
5.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