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且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采购服务的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苍产蝉辫;
2.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承诺函)。
3.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叁年内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承诺函)。
4.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略)。
5.参与项目供应商未被列入地铁公司供应商失信惩戒名单(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承诺函)。
6.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关系公司,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或标段(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涉及与本公司存在评审因素中描述情况的相关公司说明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报价。
8.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书及安全许可证证书扫描件,证书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9.项目经理要求: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叠本(提供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