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
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信息披露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叁、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
)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
2
)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3
)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
)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5
)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
6
)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坐落为自编、广告位规格由招租方自行测算等)及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和政策了解等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招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租金和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向招租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
5000
(略)。若承租方在合同期间无违规违法以及违反合同行为,未对招租方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在合同期满且标的经招租方验收合格,双方完善相关移交手续后,招租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审批手续费、广告制作费、维修维护费、能源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七、本次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
。
八、标的招租用途为商业广告发布,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用途,承租方对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
,
承租方要预留位置用于公益广告等信息发布。承租方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九、招租方在承租方付清标的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
10
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金及租期自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
十、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一、电及其它通讯线路的搭接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招租方协助。
十二、以上标的不得转租或将标的出借他人使用或以合作名义进行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