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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叁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四、
为保护
招租方
和
意向承租
方的合法权益,
招租方
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
承租
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
招租方
原因,意向
承租
方(
承租
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
服务费
后,
招租方
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
承租
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
承租
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
招租方
签订
租赁
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各意向
承租
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
承租
行为的;(
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
承租
方被确定为
承租
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可以按租赁
合同
约
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
承租
方所交纳的
交易
保证金在
其退出交易活动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
、
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
物查
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
现状
、
瑕疵
及有关
政策规定
,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
招租方
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
、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
招租方
签
订租赁
合同
,并在
合同生效
之日将
第一年剩余
租金
一次性支付至
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
将
履约保证金(年租金的
20%)
一次性支付至
招租方
指定账户。
履约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退还
承租
方
。
因
承租
方原因
未在规定时限内
签订
租赁
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
交易
保证金外,
招租方
有权单方面终
结
交易。
七
、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其中向承租方收取租期内成交总租金
1%的服务费。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八
、标的无产权证,承租方在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
招租
方提出任何要求。
九
、标的移交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招租方
负责,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水、电、气、物
管
费等)
均
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
招租方
名义缴纳的以
招租方
名义缴纳)。
十
、
承租方
对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公共安全
。租赁期满,属于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添置且系独立存在可搬移的设施由承租方搬离房屋,但装饰装修形成的天花板、地板、墙体、线路、供水和门窗等已与租赁物形成附合的设施设备归招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和要求补偿。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承租方应当在
3日内搬离并交还房屋给招租方。
十
一
、
租赁期间,
承租方
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承担此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和赔偿责任
。
十
二
、租赁期间,未经
招租方书面
同意,承租方不得对
房屋
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转租。
十
叁
、
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第一年剩余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一个月内
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租期和租金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
四
、
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
服务费
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
其他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