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期间如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 (附件 3 ) 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出租 人 将 履约保证金 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2. 标的用途:出租标的 只能用于标的清单内限定的经营项目 。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 承租人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等,承租人不准变相经营网吧、游戏厅、餐饮、娱乐、洗浴、电动车修理(充电)、美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以及有噪声、异味、环境污染等对学生和教学有影响的行业,未经 出租人 同意不得加工、经营自制食品及预包装食品。以上规定若有违反,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第叁次取消承租人的经营资格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4.出租人 相关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承租人的日常经营工作;承租人须无条件遵守 出租 人的一切制度,不做有损 出租 人名誉和利益的事。
5.租金收取特别说明:承租期内,标的属于校园外临街门面,每年租金按12个月收取,其余标的属于校园内经营项目,每年租金因学生放寒暑假按10个月收取,每年二、八月份免收租金。 6. 因 在校 学生实习实训、校区功能调整等原因,在校师生人数会有一定变化( 出租方 不保证在各经营店面消费人数,因人数变化引起的消费额变化与 出租人 无关), 承租人 应做好市场正确估计,风险自负。
7. 意向承租人必须对所要 承租的商铺 的周边环境进行认真考察和测算面积,以免脱离实际,如未至现场勘察,直接 报名 ,视同已勘察,已全面了解情况。意向承租人不得恶意串通竞价,一经发现,取消 承租人承租 资格, 并扣除保证金 。
8. 承租人享有1 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含在3 年租期内),免租装修期内承租人无需交纳租金,但仍需承担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
9. 承租人须负 责购买和办理承租标的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或财产险等保险,费用自担。
10. 租赁期内,因 出租人 发展建设需要拆迁、规划调整或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无违约的情况,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承租人。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 出租人 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承租 人 。
11. 承租人经营期满后,门面原有的设备应全部无偿移交给 出租人 ,全部装修好的(除空调外),外线、内线、灯等不许拆除,如承租人中途无故退出,也应全部移交,若有故意破坏行为,以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款项。
12. 承租人负责门前叁包,疏通因使用造成的下水道堵塞,保持环境整洁,处理好相邻关系。配合校园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13. 承租人经营期间,必须负责门面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自行维修维护并承担费用,保证门面能正常运行,如水电设施维修、下水道堵塞疏通等问题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负责。
14.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配合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卫生、劳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守法经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承租人经营期间,应自觉按 出租人 规定及物价部门、市场行情规定销售物品,不能随意抬高价格,因违法经营被相关部门查处的,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 出租人 有权收回经营权并依据相关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15. 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营业税、租赁税等所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支付。
16. 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要改变原租赁用途,须经 出租人 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对 出租人 所移交设施负有保管责任,不得擅自变卖或处置采购人所有的财产。
17.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承租房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8. 承租人期约满后,移交回 出租人 时,应当保持房产及附属装修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并不得向 出租人 提出承担改造修缮费用的要求。
1 9. 承租人 承租 后,必须按 成交价 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职责(租赁合同另定),签订合同后给予1个月时间布置与装修门面。如投标时随意报价并中标后不签订合同,均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列入 出租人 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 出租人其他 任何项目。
20. 承租人在承包期结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后十日内必须全部搬离经营场所。
21. 租金缴纳形式:按先交租金后使用原则,投标人应按月按时交纳租金或其他费用,应在每月10日前交清本月租金,也可一次性交清下一年度租金。若连续两个月不足额交租金,视租赁人放弃租用,为招标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抵扣每月应交的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22.承租人 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种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从业证、健康证、行业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须在签订合同 20 个工作日内办齐所须的经营证件,证件未齐全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否则 出租人 有权收回房屋,另做处理。
23. 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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