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略)
拍卖公告
(
2024)桂0103执
9456
号
本院定于
20
25
年
2
月
10
日
10时00分到20
25
年
2
月
11
日
10时00分
(延时的
除外)在
淘宝网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y.
gxcourt
.
gov.cn
)上查询。
南宁(略)
二〇
二四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费用
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
或者组织
承担,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
拍卖
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
、
变卖成交
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
,
被执行人
应
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
辅助工作费用
:
(一
(略)的部分为1‰;
(略)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略)。
叁、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已承担部分拍卖
辅助工作,
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如标的物未经评估,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场参考价的,按
(略)收取;
四、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承担拍卖
辅助工作后,
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
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
,
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