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意向承租方可(略)上报名操作指南 /)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叁 、为保护 招租方 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招租方 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 招租方 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 服务费 后, 招租方 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 招租方 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 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 (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无产权证 、 招 租面积系 招租方 实际测量所得等 ) 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承租后能否办理相应经营手续等),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 招租方 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 、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与 招租方 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第一 年剩余租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 招租方 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 、(略)收取),收费标准详见 。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七 、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须另行向 招租方 交纳履约保证金(略), 租赁期满, 招租方 按租赁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 、标的移交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招租方 负责,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装修、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 招租方 名义缴纳的以 招租方 名义缴纳)。
九 、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若需对房屋装饰或添置设施,须事先征得 招租方 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对装饰工艺、新增隔层、隔断等结构层及装修用材、用料、内部设备的稳定性、安全性负责。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须在接到 招租方 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无条件退还房屋,承租方不得要求 招租方 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标的 无 产权证,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 招租方 提出任何要求。
十一、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 二 、 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30日内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租期和租金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 。 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 叁 、标的按现状 出租和 移交,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 服务费 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 四 、租赁期间,未经 招租方 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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