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公告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
2.标的均以展示的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转让标的为商铺,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内应充分了解标的所在地区的限购、过户、交纳费用等相关政策。
4.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5.意向受让方(略)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公告截止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参与交易资格。
6.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认可并接受信息公告、转让须知、转让申请与承诺书《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对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现场踏勘不清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7.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交纳的相关费用。转让标的在办理标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8.转让标的移交钥匙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管理费等)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涉及办理水、电、暖等户名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必须配合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若面积、坐落与公告、产权交易合同所载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出现差异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交易价格。
10.因政策、规划变动及其他非转让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和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交易价格。
11.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2.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3.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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