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
山东新汶热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承揽项目、数及交付期限
1、
承揽项目
项目名称及内容
| 单位
| 数量
| (略)) | 备注
|
3#锅炉省煤器
管束漏点焊接
| 项
| 1
|
|
|
第二条
材料供应
本工程
所需材料由
乙方
提供
供应
。
到甲方公司内维修,乙方包工包料,来回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
材料验收时间、地点、方式等:
新汶热电
双方供应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具备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试验、化验报告单等质量证明。使用质量不合格或缺少质量证明的材料,由提供方承担质量责任。
第叁条
修理修缮时间
1. 本项目
自
合同签订后
,
接(略)
天
内完工
。
2. 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顺延。
3. 非乙方原因增加的合同外工作量,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工期相应延长。
4. 若一方提出延长委托服务期限要求,须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条
项目质量要求及验收
1.
项目质量要求:
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以达到甲方使用要求为准。《技术协议》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2.
验收方式
:
承揽工作完成,甲乙双方组织技术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
《技术协议》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总金额:
人民币:
(略)(大写:
)。此价格为
含税价格
(税率:
13
%
)。
不含税价
。
据实结算。
2
. 付款方式:
维修
完成验收合格付
合同价款的
6
0%,安全稳定运行6个月付款30%,
质保金10%,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
支付
方式:电子承兑。
3.
甲方支付每期款项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收据),以便甲方凭发票(收据)付款,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开工前
/
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方案。
2. 审批乙方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措施、 作业计划和进度报表。
3.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
4.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如期办理工程拨款与结算。
5. 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签证,解决施工中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负责编制施工方案,按照甲方同意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 工程完工后,负责清理现场,做到活完场清,并在
1
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3. 自行负责施工中发生的人身和机械事故,双方另签安全施工合同的,按合同
第一条
承诺与保证
1. 甲方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对合同约定事项享有合法权益,具备签订本合同的资格。
2. 乙方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合法持有
相关
资质,具备签订本合同的资格。
第二条
权利义务的转移和转让
1.双方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合同主体合并、并购或分立等情况,新主体将
合并
已签订的合同项下该方未完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受本合同约束。
2.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叁方。
第叁条
质保期限
1.保修期为
12
月,自
工程完工
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属于乙方施工质量引发的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保修期内合同标的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
3
个工作日内派人免费维修,自行承担产生的人工费、交通费及运输等费用;无法修复的,乙方予以无偿更换。因甲方原因造成采购项目损坏或超出质保期限的,乙方需提供维修服务,收取相应的维修费。如乙方拒绝配合维修或更换,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叁方进行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数额在质保金范围内,扣除相应数额,超出质保金范围,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范围内扣除相应数额。
第四条
通知联系
合同各方签署页信息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信息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送达信息发生变更未按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未履行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
第五条
安全责任
乙方负责安全施工与检查。
2. 乙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4. 合同履行期内,因安全事故、操作疏忽、人为因素等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当实际损失发生时,乙方应负责对工程进行修复或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因修复或重建工程而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5. 合同履行期间,除因甲方原因外甲方对隶属于乙方或与乙方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任何一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叁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终止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和经甲方同意乙方审核修改后的资料信息以及基于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其他任何第叁方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无故延期交工,每延迟交货一天罚标的额的
5
%
作为违约金。
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除交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乙方因此造成的窝工、停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应予以赔偿。
3
.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甲方被诉或者甲方先行赔付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先行支付的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双方无法预见或控制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于
2日内
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相对方损失扩大的,
应向合同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金额
5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扩大损失的,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不可抗力持续
90
日以上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 双方应信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
(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2)乙方将其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任何第叁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须采用书面形式。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非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已实际支出的费用及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乙方应于
15
日内全额返还。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向
甲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叁条
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
12个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壹
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件
技术协议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签章)
| 山东新汶热电有限公司
| 乙方(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
甲方(略)
| 韩素洁
| 乙方(略)
|
|
联系(略)
| (略)
| 联系(略)
|
|
地 址
| 良庄矿业公司院内
| 地 址
|
|
开户银行
| 建行泰安新汶支行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3700(略)49137
| 帐 号
|
|
税务登记号
| 9(略)833520
| 税务登记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