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式
1.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二、受让须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略)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查并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对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审查、勘验和鉴定,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贰交易系统(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
3.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 甘交所集团 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4.成交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交易价款、服务费至 甘交所集团 指定银行账户。并携带相关资质手续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
5.《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待标的车辆过户完毕, 甘交所集团 在收到转受让双方签订资产交割单后无息原渠道退还。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车辆户籍管辖地车管所、车辆落户地车管所的提档、过户相关政策,自行判断是否具备标的过户条件,成交后自行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同时须自行确认车辆发动机、车架等信息无任何过户障碍,若因以上原因造成受让后车辆无法变更登记,则受让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接受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全部条款。
7.标的交付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并承担因解决车辆脱保、脱审、维修、补办证件、托运、过户及过户所需二手车交易税票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手车交易发票金额应按照最终实际成交价格开具。车辆移交前的违章、罚款等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车辆移交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事故、丢失及损毁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如需将车辆登记变更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登记变更相关规定,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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