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12-11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狈闯闯顿-129533-202412-299
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略)
4. 交货日期:2024-12-31 至 2025-01-19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冲冲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冲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
)
叁、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29 09:19:46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600
| <3,100
|
干燥基全硫厂迟,诲
| %
| <1.2
| ≥1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痴诲补蹿
| %
| | |
收到基灰分础补谤
| %
| | |
全水分(惭迟)
| %
| | |
空干基内水(惭补诲)
| %
| | |
粒度
| mm
| | |
灰熔点(厂罢)
| ℃
| | |
哈式可磨系数(贬骋滨)
| HGI | | |
五、奖惩标准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期、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及数量
1.收货人为: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收货人依据买方需求确定。
2.交货期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19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交货地点 | 合同数量(万吨) | 备注 |
低硫煤 | 鄂尔多斯 | 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 2 | 合同数量按买方实际调运需求计划确定。 |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全水 | 干燥基灰分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干燥基全硫分 | 灰熔点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d (%) | Vdaf (%) | St,d (%) | ST (℃) | (尘尘) |
低硫煤 | 3600 | <20 | <35 | >30 | <1.0 | >1150 | ≤50尘尘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铁粉、石头、木块等),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交付及风险承担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煤炭,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买方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买方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4.交付:货到交货地点经过买方或买方指定煤场汽车衡回皮且验收完毕后视为交付。
5.卖方所供汽车煤单车净重不得超出60吨,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叁)数量及质量验收
1.卖方供煤后,买方车车采样、批批化验,煤样保存两个月。
2.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卖方供煤实际数量,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准,作为煤炭的验收、结算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3.以买方数量、质量为验收依据,卖方单日所供煤炭到厂后一般72小时内买方出具煤质化验结果,买方出具煤质化验结果后向卖方指定电子邮箱(电子(略)
4.检验费用: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见附件),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煤车过衡前,买方人员发现来煤煤质明显不合格者,有权拒收所运煤炭,由卖方自行处理。
(3)卖方运煤车辆采取车厢表面遮盖,煤车在运输过程中或等待排队接卸时,发生扬尘污染等有关环保事件且对买方及买方客户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含对买方的罚款)由卖方进行承担。
(4)卖方煤车存在以下情况,买方、卖方确认后,买方将按以下标准在应付煤款中扣除:
(略)/车;矸石(粒度大于50尘尘)含量25%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车入厂净重。(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为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第(1)款约定的含13%增值税一票到厂价,以下均同)
(略)/车;熏面、土含量3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车入厂净重。
(略)/车;矸石(粒度大于50尘尘)含量3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车入厂净重。
(略)/车;熏面、土含量4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车入厂净重。
(略)/车;矸石(粒度大于50尘尘)含量35%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车入厂净重。
(略)/车;熏面、土含量45%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车入厂净重。
(略)/车;煤泥含量达到3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车入厂净重。
(略)/车。
⑨煤高温>80℃或有明火,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车入厂净重。
(略)/车。
?卖方同一辆车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煤质分装现象,对该车不同煤质进行分别人工抽样,该车中任意两点或主车与挂车之间热值相差300千卡/千克及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车入厂净重,并暂停卖方供应,进行约谈,要求加强煤质监管,待煤质恢复正常后恢复供应;发生分装的运煤车在1个自然年内,第一次锁车7天,第二次锁车15天,第叁次永久锁车。
?当同一矿点同一批次出现两种煤质或煤质不均匀,若当日只有1车异常,对两种煤或煤质不均匀的车辆与卖方共同进行人工抽样,如人工抽样之间或人工抽样与机采样任意两个热值相差大于500千卡/千克及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车入厂净重;若当日出现2车及以上异常,对两种煤或煤质不均匀的车辆与卖方共同进行人工抽样,如人工抽样之间或人工抽样与机采样之间任意两个热值相差大于500千卡/千克及以上,化验热值最小值作为当日整批入厂煤热值的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因煤质原因造成机组事故或输煤系统设备损坏,根据损失情况对相应卖方进行扣款。
?煤质直接能经买卖双方确认或经买方化验热值低于合同标的热值500千卡/千克及以上时,直接对卖方停煤整改,等整改合格后恢复供煤。
?煤车检斤后至煤场卸煤过程中未遮盖苫布等其他违反煤场规定,依据《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运煤车辆管理及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略)。
(四)合同价格
1.煤炭最终结算价格=合同价格+指标调整价
(1)合同价格:一票含增值税到厂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3%)。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合同价格 (含13%增值税一票到厂价格) | 不含税价格 | 增值税 | 加权方式 | 备注 |
低硫煤 | (略)/吨 | (略)/吨 | (略)/吨 | 结算区间 | 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原则上为固定不变的价格,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合同价格根据国家税率作相应调整。 |
| | |
(2)指标调整价:结算时依据“基准考核条款”和“加罚考核条款”对结算区间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干燥基全硫分”加权验收值、实际供煤量等指标进行考核调整结算价格。除“加罚考核条款”第1)款对于结算区间内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考核及第2)款外,其余考核条款均按照呼铝电公司统计考核指标据实结算:
①基准考核条款: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对结算区间内呼铝电公司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 (千卡/千克) | 价格增减额 (略)/吨) | 增减基准 (千卡/千克) | 加权方式 | 指标调整价公式 | 备注 |
低硫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 <3600 | 1 | -(合同价格/3600) | 3600 | 结算区间 | (增减基准-加权验收值)÷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
≥3600 | 1 | +(合同价格/3600) | 3600 | 结算区间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
2)硫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干燥基全硫分”为基准,对结算区间内呼铝电公司煤量“干燥基全硫分”加权验收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略)/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指标调整价公式 | 备注 |
低硫煤 | 干燥基全硫分 (厂迟,诲) | >1.0% | 0.01% | -0.5 | 1.0% | 结算区间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1.0% | —— | —— | —— | 结算区间 | 不作奖罚 | |
②加罚考核条款:
1)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硫分
”加罚考核:除按照“基准考核条款”对结算区间内呼铝电公司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硫分
”进行加价或减价外,还需对结算区间供应呼铝电公司总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
硫分
”加权验收值作加罚考核,并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略)/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指标调整价公式 | 备注 |
低硫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蚕苍别迟,补谤) | 蚕苍别迟,补谤<3600千卡/千克 | —— | -2 | —— | 结算区间 | —— | 在“一个结算区间”内, 呼铝电公司 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加罚考核: |
1千卡/千克 | -(合同价格÷基准热值) | 3600千卡/千克 | (增减基准-加权验收值)÷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略)/吨,并按照呼铝电公司煤量统计扣款金额进行结算。 |
蚕苍别迟,补谤<3200千卡/千克 | —— | -20 | —— | 天 | —— | (略)。 |
2)数量调整价: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数量”为基准,对结算区间内卖方供应呼铝电公司总煤量未达到“合同数量×90%”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指标名称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略)/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备注 |
低硫煤 | 供煤总数量 | <合同数量×90% | —— | -5 | —— | 结算区间 | 在“一个结算区间”内,如卖方实际供应呼铝电公司 总煤量未达到合同数量的90%,本区间内供应呼铝电公司(略),并按照呼铝电公司煤量统计扣款金额进行结算。 |
(略)。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卖方单批次供应至呼铝电公司总煤量未达到600吨及以上,则免于扣款。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买、卖双方可协商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结算及付款
1.买卖双方约定以
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19日为“一个结算区间”,在一个“结算区间”内进行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热值以千卡/千克为单位,保留至个位。单卡价保留五位小数,四舍五入。最终结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四舍五入。
2.结算方式:供货期止10日内买方对上一结算区间所供煤量(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煤款结算,出具签字盖章的“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单)来煤验收入库单”(以下统一简称“结算单”),结算单如没有签字盖章视为无效结算单。卖方应在收到结算单2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一般在收到发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应付款额(节假日顺延)向卖方支付煤款,买方不承担向卖方付款的连带责任。如因卖方原因收到结算单2个工作日内未开具符合要求且数额与结算单相一致的增值税发票,买方将对本结算区间煤款推迟付款。如果因卖方原因,出现煤质异常等情况。买方有权利对卖方进行约谈,并延后付款周期。
4.依据本合同约定,对卖方的扣款最大金额不超过卖方供煤总数量×合同含税价格的总金额。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卖方违反《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
6.卖方有掺杂使假行为或来煤明显不符合买方要求;
7.卖方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燃料管理部门黑名单;
8.卖方违反其与买方签定的燃料合同安全协议及廉政保证协议。
9.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均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均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均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略)作为竞价保证金,向买方交纳,竞价成功后,卖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且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时,由卖方向买方提出申请,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有争议时,待全部争议解决完毕后,由卖方提出申请,买方无息返还。若有需卖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等其它扣款时,买方退还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为加快结算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如有未在结算中落实的车辆违章等考核项,将在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2)如卖方在合同交货期内,向买方供煤总量未达(略)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3)如遇煤炭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或电厂煤炭需求发生变化时,买方有权对合同价格、数量进行调整或解除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买方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自行解除。
(4)如卖方实际供煤数量超出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数量,买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5)买方不能正常收煤及调整月度进煤计划时,应提前3日通知卖方;卖方不能正常供煤时,应提前3日通知买方,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计划未完成,买方有权根据未完成情况对卖方进行考核。
(6)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联络、通知
买方电子邮箱地址:
卖方电子邮箱地址:
卖方通信地址:
(略)
联系(略)
买方按照卖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的文件,进入邮箱系统即视为卖方已收到通知,均为有效书面送达方式。若卖方变更联系方式或邮箱地址,应在变更2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否则由此导致无法通知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
(略)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
(八)
安全责任和权利
1.卖方的安全责任和权利
(1)卖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卖方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照。工作人员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健康证明。
②卖方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专、兼职安全员。
(2)卖方的安全责任
①卖方进入买方厂区,在煤炭运输、验收、装卸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实现的安全目标: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的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负有人员责任的火灾事故;不发生厂内机动车超速或负有人员责任的交通责任事故;煤车进入厂区必须覆盖苫布,出煤场时必须将车底清理干净,抑制扬尘、不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环境污染事件。
②如由于卖方责任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了不安全事件或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除按有关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外,卖方还应承担其他相关赔偿责任。
③在煤炭运输、验收、装卸的工作过程中,卖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买方有关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等方面的规定。
④买方对卖方提出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和建议,卖方必须立即整改,主动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工作过程中发生危及人身、设备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消除隐患或采取预防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立即报告买方相关部门。
⑤卖方在工作中要主动接受买方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因卖方的责任造成设备停运、损失,火灾及人身伤害等影响安全生产和安全目标的行为,必须接受买方的考核及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买方有权停止主合同的执行。
⑥卖方在进入厂区后,要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服从管理,严格执行买方的规章制度,若因卖方故意或失误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及公物损坏,应由卖方承担相关责任,接受买方处理。
⑦买方告知卖方进入厂区后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和规章制度,因卖方违反现场各项规章制度造成的治安、消防、人身、车辆及其它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⑧因卖方责任造成的治安、消防、交通、车辆、人身及其它不安全事件或事故时,买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的安全责任和权利
(1)落实合同中规定由买方承担的有关安全事宜。
(2)办理卖方业务人员和进厂运煤车辆临时出入证或手续。
(3)对卖方进入煤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合理的指挥调度,告知卖方车辆进入厂区后的路线和卸车地点。
(4)对卖方违反治安、消防、交通、煤场文明生产等管理制度的处理,按买方有关规定处罚。
(5)发生由于卖方责任按《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认定为事故的,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考核,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买方保留法律、法规、规定的追诉权。
3.卖方工作人员和运煤车辆进入买方厂区后的安全管理规定
(1)卖方运煤车辆入厂随车人员仅限司机一人,其他人员不得随车进入厂区。进入厂区内的卖方运煤司机应严格执行厂区内各区域安全标志要求、规范个人行为。
(2)卖方须对运煤车辆进行资质审查,所有运煤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驾、毒驾,严禁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严禁套牌车辆进厂。
(3)卖方需按规定维护保养运煤车辆,保证车体上各类警示、信号、照明和安全装置能够正常发挥作用,严禁卖方工作人员及车辆带病出车及进入煤场。
(4)卖方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后,必须听从现场燃料接卸管理人员的指挥,保持厂内文明生产,严禁乱扔杂物,严禁流动吸烟和乱扔烟头。
(5)卖方运煤车辆全程必须苫盖,严格按厂内交通指示标志的要求,在指定道路、区域行驶、等待和检验,厂内道路行驶车速不超 15 公里/小时,严禁运煤车辆超载、超限,卖方违反规定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卖方运煤车辆进厂后在进门、采样、过磅、卸煤、回皮、出门等各个验收环节必须安全慢速行驶、自觉排队和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插队、占道、随意停车、随意调头、随意卸车。
(7)卖方运煤车辆进入厂区采样时应将车辆停稳、拉好手刹、熄火,司机下车后,买方给予采样,在得到买方工作人员同意动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卖方违反规定造成不安全事件或人身和设备事故,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8)卖方运煤车辆进入煤场前必须听从买方管理人员指挥,自觉排队过磅、验煤,注意人身和车辆安全,运煤车辆在煤场内需低速行驶,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卖方违反规定造成不安全事件或人身和设备事故,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9)卖方运煤车辆以规定速度行驶到储煤场,按煤场管理人员指定煤场停车卸煤,车辆边缘距煤堆的边缘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10)卖方运煤车辆到达指定煤场后发现斗轮机正在堆取煤作业时严禁上煤堆,及时汇报煤场管理人员进行协调处理,处理完毕后再到指定地点进行卸车作业。严禁车厢上有人卸煤作业时移动车辆。
(11)卖方运煤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在煤场行驶,严禁在非指定路线行驶车辆。
(12)买方煤场照明不足,视线不好时,不准行车和操作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待视线好转后,恢复操作和行驶。
(13)卖方运煤车辆在进厂和进入煤场前司机不得私自打松马槽,出现亏吨和发生不安全事件或人身和设备事故,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14)卖方运煤车必须在指定煤场停稳后,得到买方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打开马槽,由运煤车司机打开马槽,打开马槽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马槽打伤或被掉下的煤块砸伤,打开马槽前不准现场管理人员靠近煤车,卖方打马槽人员必须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帽,使用合格工器具,卖方违反规定造成不安全事件或人身和设备事故,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15)卖方运煤车辆需推煤机等机械设备配合拉车时,运煤车辆应停在指定位置由运煤车司机检查并挂接牵引绳,推煤机司机接到运煤车司机通知后缓慢将运煤车拉至指定位置。
(16)卖方运煤车辆必须在煤堆上推煤机开好的车道行驶,严禁在边坡、煤堆侧面将车辆故意倾斜卸车。
(17)卖方工作人员、车辆、司驾人员进入储煤场前需仔细阅读煤场管理规定公示牌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煤场接卸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违章作业。卖方工作人员、车辆、司驾人员因不遵守储煤场有关制度、规定,不服从煤场接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违章作业或未按规定在指定的工作区接卸煤炭发生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18)卖方运煤车辆通过厂内公路、铁路道口时必须减速或停车让行并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道口和铁路线上停车。
(19)卖方运煤车辆进入厂区后,驾驶员必须集中精力驾驶。遇到斗轮机、推煤机、装载机等生产机械作业时必须避让,征得现场管理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20)卖方运煤车辆驾驶人员进厂和采样前必须核对信息卡,由于卖方运煤车辆驾驶人员递错票造成的错误买方不承担责任。
(21)卖方运煤车辆回皮时不得故意车辆不完全上衡,由卖方故意造成买方的损失,买方严肃处理,卖方承担责任。
(22)买方如与卖方工作人员、车辆、司驾人员在厂内发生纠纷,都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私自处理。严禁任何人进行私下的财物交易。
(23)卖方运煤车辆入厂后必须按照厂区运煤车通行指定线路行驶到现场值班人员指定煤场卸煤。卖方车辆严格遵守厂区限速、限高标志规定和交通提示牌规定。违反者按照买方相关制度扣罚,罚款在卖方结算煤款时进行扣除,违章车辆清退出厂,以后再不得入厂。
(略)/次,罚款在卖方结算煤款时进行扣除,同时设备损坏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在卖方结算煤款时进行扣除,违章车辆清退出厂,以后再不得入厂。
(25)卖方运煤车辆入厂后,煤场上坡、下坡道禁止停车,禁止上下坡车道打马槽。煤堆上车辆排满后,后续煤车必须在煤场入口处等待。上坡道车辆未驶离坡道进入卸煤区域前,后面车辆必须在煤场入口等待,禁止跟随上坡,下坡道车辆未驶出煤场前,后面车辆禁止下坡。车辆在煤场内停止后,必须有效制动。
4.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
(1)如卖方出现本安全协议所规定的不安全事件或责任事故,买方有权暂停接收卖方所送煤炭、直至终止合同。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规定,若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等需要向地方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汇报的事故,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报相关机构和部门,并进行善后处理事宜,不得隐瞒事故。
(3)由卖方主要责任造成不安全事件或人身伤害和设备故障,卖方负责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4)以上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叁方。
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合同附有供应商承诺书、燃料合同安全协议、廉政保证协议、空白结算单模板、《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计划调运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办法》及《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运煤车辆管理及考核细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内蒙古大唐国际呼和浩特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2. (略)
3. 联系(略)
八、备注
(略)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