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要求 :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略)站(略)。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2、报名项目提交审核(略)审核不予受理。
3、意向承租方(竞租人)(略)交纳的标的资产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出租标的采取一次性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5、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前述文件,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6、租金按季度支付。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第一笔季度租金和承租押金的一部分,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根据系统提示缴纳。之后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7、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结清房租等费用,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项后,承租押金由出租方无息退还。
8(略)的部分按1%支付。)。 二、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出租方在收到第一笔季度租金及承租押金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2、并费用的负担:出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结算,交付后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出租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水、电、气、电信、物业管理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3、出租标的不接受联合体承租,不接受房产中介公司承租。 4、 承租标的的公司, 公司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5年,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5、转租的要求: 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将该标的及设施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6、承租方可根据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严禁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租约期满或者提前解约后,按来修去丢的原则无偿移交出租方。
7、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8、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成交后,以实际出租面积为准;若有变化,成交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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