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11-11在招标采购导航网发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2025年度电子办公设备维修。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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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等。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凡受托为采购本次磋商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不得参加投标。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及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叁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北京市公司信用信息网( http://qyxy.scjgj.beijing.gov.cn/home)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人。
叁、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非必填。如需对服务金额进行补充说明的可填写。
非必填,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对该项目进行具体说明。
一、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叁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叁、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具有投资控股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影响公平竞争应当回避情形。
主要针对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综合事务中心日常办公中的出现故障的电子设备(包含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等电子办公设备),对设备进行维修,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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