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及交易方式
1、公告期限内,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通过初步审查(详见评审文件),则该承租方直接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如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意向承租方,通过综合评审打分,得分最高者为最终承租方。如采取综合评审方式进行,由专家对承租方资格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评审(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时间提交评审文件) 。
2、报名及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评审时间及地点 :
(1)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截止前(2024年11月27日23:59:59前)(略)响应保证金 后,方可参与本项目;
(2)意向承租方应(略)手续中下载),评审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8日上午9:30时;
(3)评审文件递交(略)
(4)意向承租方逾期送达的评审文件,招租方将予以拒收。
二、其他要求: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了解水、电、暖、消防、附属设施设备及与房屋使用相关 的所有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现状为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招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押金支付:
(1)交纳时间:《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将承租押金交纳至招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不计息)。
(2)押金金额:除筹备期外年租金成交价的10%(押3个租约年)
(3)押金形式:现金。如最终承租方不能按公告要求交纳押金的,则视为承租方放弃成交,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租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已交纳保证金数额的,最终承租方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押金期限:承租方支付的承租押金,自《租赁合同》起始日(起租日)至第叁个租约年期满后,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根据最终《租赁合同》约定由招租方将承租押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招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承租押金。
3、 租金支付方式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4、如因承租方装修改造不当、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方保证租赁期间守法合规使用,不利用所租赁的标的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和行为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和负责,与招租方无关。标的承租人承租后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用途合理使用该房产。 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产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7、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可破坏建筑主体结构,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不得改变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或改变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功能和用途,需征得招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产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叁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
9、税费的负担: 房屋交付之前产生的水、电、采暖、制冷、物业等费用由招租方承担;房产交付日后每年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由招租方承担,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采暖、制冷、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0、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叁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招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房产的安全。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或招租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招租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招租房产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整改并承担全部费用。
11、承租相关其它内容详见评审文件,承租相关其它条件及各方权、责、利等内容以招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招租公告》中公示、披露的其他情况、条件以及《承租方须知资料表》中披露的其他条件等内容须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承租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2、标的房产租赁期间如因政府征收、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同时招租方保留根据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房产的权利,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上述情形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房产,招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及其他损失,当年已缴纳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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