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物业实际权属方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已委托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办理出租相关手续;承租方将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与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及相关附件,租金、水电费保证金及管理费由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取。
2、装修方案:承租方的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电力按目前现状提供,电力供应为380痴、100办奥,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供水及配电接入点。承租方如需用电增容,须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出租方可提供进线开关接线位置(总配电房),增容涉及用电线路安装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可提供天然气接入点,若承租方有使用需求,须自行承担管道铺设及使用报装的全部工作与费用。
3、水电费:电费、水费单价以供电(《中山市电价价目表》)、供水部门定价为准,如遇供电、供水部门价格调整,届时将按相关部门公布文件标准收取。
4、分租条件:允许承租方分租,但分租面积不得大于出租物业总面积的40%,且承租方的分租合同(复印件)、分租押金交付必须报出租方备案,分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不能损害出租方权益,分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租期。
5、特别约定:现该物业处于空置状态,请意向承租方务必亲自实地看样,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都视为对该物业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该物业完全了解,并接受该物业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概不承担物业租赁瑕疵保证。承租方保证无论租赁合同何时终止,承租方自愿放弃向出租方主张已投入装修补偿的权利,出租方原因或出租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关系终止的情况除外。
6、其他说明:承租方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及经营证照方可开业。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办证风险及所有相关费用。出租物业房产及消防等情况,承租方需要在报名前充分咨询相关部门办证情况。承租方如若未能或无法办理经营审批手续及证照的,出租方均不承担相应责任和承租方损失。同时,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或单方终止合同。
7、承租方应在收到深圳联交所出具的《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次日起的30日内与物业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及与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物业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及与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管理合同,且经书面通知催告后仍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给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8、履约保证金:2个月租金和设施管理费(按最终成交的首月租金和设施管理费标准的2倍计算);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自行转给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承租方向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支付差额部分(即最终成交的首月租金及设施管理费2倍与租金挂牌价计得首月租金及设施管理费2倍的差额)。
户名: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略)
账号:4400(略)47041-0002
9、特别声明:承租方属于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10、交易服务费:承租方应当在深圳联交所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向承租方开具相应发票。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价格首年月租金50%的标准收取。
(略)/月的整数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