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略)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公告信息、《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资料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及标的公司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对于本次转让产权涉及的标的公司相关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略)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时足额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转让标的以实际现状为准进行转让,甘交所集团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及相关材料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及口头介绍等)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保证。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误差或未披露事项、尽职调查不清等任何理由,逾期或拒签《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5.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标的公司现存所有债权债务、已签订的全部经济合同、以及其它应当继续承担或履行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6.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7.交易期间标的公司的经营性损益不改变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及交易价格。
8.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也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10.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产权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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