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公告期内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承租登记及按要求交纳保证金。若在公告期内未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叁、为保护招租方和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利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招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招租方的违约金:(一)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二)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叁)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租金的;(四)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五)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六)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系大证未分割,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量;标的出租坐落为派出所门牌号;标的有租赁;此次招租不包含室内可移动设施设备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
(略))一次性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终止,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略)街道玉屏街
(略)街道桂花园路194、196号,实际为同一地址,本次出租标的坐落以派出所门牌号为准。
七、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由承租方承担。收费标准详见
。
八、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物业及空调费、装修费、水费、电费、气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九、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承租方对房屋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招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招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一、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二、租赁期满,承租方须无条件交回该房产,由招租方重新挂牌招租。
十叁、招租方负责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
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四、标的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