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对应的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叁、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四、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利人已委托出租方经营管理;标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标的坐落、招租面积系出租方提供等)及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承租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承租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和政策了解等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出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租赁合同》及本公告的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承租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七、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若承租方为公司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承租方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合同履约担保人;若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承租方需提供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为合同履约担保人;合同履约担保人作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自愿为承租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合同,导致承租方对出租方产生的债务等,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在合同签订之日将第一年剩余租金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按第一年租金成交价的100%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履行约定的保证,合同期满,履约保证金退还事宜详见租赁合同。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期届满前30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依次类推。逾期不交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移交后运营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内部修缮;设施设备维修、维护费;水、电、燃气、清洁、日常其它通讯线路的搭接费等)均承租方承担。
九、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按租期内租金总额的
1%收取,承租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十、标的招租用途为餐饮,承租方在承租期内需按限定的招租用途使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招租用途,不得变更、增加经营项目,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承租方在经营中因自身违法造成的相关处罚和因经营管理不当引发的一切安全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十一、租赁期限内,房屋内装饰装潢及布局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动;移交后的设施设备应正常使用、妥善保管,允许增添,不可减少。租赁期届满,承租方须按《溪客厨房设施设备和物品移交清单》所载明的物品如数归还给出租方。若设施设备和物品发生损坏或遗失,承租方需按照移交清单中的单价照价赔偿。若移交清单中未列明单价,承租方需负责修复损坏物品或补齐缺失物品。
十二、房屋装修、变更水、电及消防等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略),同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取得相关装修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对房屋进行加高加层,不得扩大使用面积,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移动、损毁公共设备系统。装修完毕须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叁、租赁期限内,房屋区域及周边(详见附件《清洁卫生区域图》)的清洁卫生由承租方负责,且应尽到维护该区域原貌的责任,不准私搭、私建及增添任何其他附属设施。如承租方未按时进行清洁维护导致违反环保、(略)
十四、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歇业、停业,连续超过
(略)/次的违约金;擅自歇业、停业累计达30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将履约保证金及已经支付的租金全额作为违约金处理。
十五、
租赁期届满,不再续租,承租方需按移交时的原貌完整移交给出租方。承租方需自行搬离在租赁期限内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除此以外,其他
装修、添附以及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
需无偿且完整地交付给出租方。在租赁期内或租赁期届满后,承租方均不得对房屋内的装修、添附以及固定设施设备进行损毁。出租方不因承租方的装修、添附以及添置的设施设备(包括不可分割的固定资产)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十六、租赁期限内,除主体结构外的房屋修缮及房屋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等责任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十七、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本标的,若出现前述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全额扣除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追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八、出租方负责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移交标的(承租方须结清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
十九、水、电及其它通讯线路的搭接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二十、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
二十一、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二十二、其它未尽事宜详见附件《租赁合同》。
二十叁、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租赁合同》《溪客厨房设施设备和物品移交清单》《清洁卫生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