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拍卖标的为龙门挂镀锡生产线租赁权;竞得人使用上述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环保安全生产要求,并经得委托人同意的生产经营项目,若竞得人私自变更生产经营业态或从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项目,委托人一经发现,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竞得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实行先付款后租用的原则,竞得人在竞得标的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3、租赁标的产权属委托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竞得人不得私自改造租赁设备,或租借给第叁人使用,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收回标的,终止与竞得人的《租赁合同》,并追究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4、租赁期间,竞得人需承担生产线设备租赁期内的管理费、保险费、设备保养、维护及维修费等费用。设备使用产生的水、电、燃气、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均由竞得人承担;如因生产涉及油烟排放、异味、噪音等引发邻里矛盾的,由竞得人自行协调,如协调不成造成群访事件的,委托人有权收回产权,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竞得人全部承担。
5、租赁期内如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均由竞得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6、竞得人在添置相关生产线所需的设备物料时,必须符合相关经营管理规范,制定安全监督制度,完善生产安全措施。
7、承租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城市规划、环保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关系自行解除,委托人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竞得人应无条件服从;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只退还剩余租金,产生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8、 租赁合同 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竞得人应保持协议租赁标的物完好,返还的租赁标的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协议标的物内竞得人增加的不可移动的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固定的附属设施、生产物料)等不得拆除,无偿归委托人所有;若有委托人不需要的物品、装饰装修物等部分,竞得人应无条件根据委托人要求将物品、装饰装修物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竞得人应当恢复原状;竞得人未按委托人要求拆除的委托人有权予以拆除,因拆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保管费、恢复原状费等全部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对未经委托人同意留存的物品,委托人视为竞得人弃物处理。竞得人将承租标的交还委托人时,如有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正常损耗除外),竞得人应负责维修或按设备重置价格向委托人赔偿经济损失。
9、标的交付日、起租日、规则及其他未尽事宜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0、本次租赁标的以现状移交为准,意向竞买人须自行确认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使用等情况,自行承担因设备不可正常运转等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
11、如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标的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叁个月无法顺利交付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竞得人支付违约金。竞得人将该标的的成交资料返还给代理机构。
12、若竞买人之间发生恶意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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