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
2、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略);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定承担35%股权相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实缴义务。
4、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标的公司对股东资格相关的具体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次产权交易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损失和对转让方的补偿。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别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别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别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次股权转让不可采用联合受让方式,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参与竞买、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