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标的租金按月支付,承租方须按成交月租金的3倍缴纳履约保证金。若进入竞价流程,承租方需向出租方补足应缴履约保证金。
2、承租方需为本次租赁事项及租赁合同提供第叁方担保,并提供第叁方资格证明文件。如承租方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为本次租赁事项及租赁合同进行担保。
3、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现有状况及指定用途出租;承租方须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现有状况及指定用途予以承租;
4、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5、该出租标的承租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消防、门前卫生叁包、综合管治费、日常维护、保养、清洁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如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的,不得破坏出租标的的主体建筑结构;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对出租方现已投入的设施交承租方使用;在合同期满后承租方不得拆除原有设施及承租期间所增加的设施,归出租方所有。
7、出租方未就出租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提供相应资料,出租标的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或其他干扰承租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需由承租方自行进行尽职调查。
8、出租标的的出租面积是由出租方提供的数据,具体由承租方予以核实。
9、出租方未就出租标的提供相应权属证明文件,承租方需自行向出租方核查标的物相关权属,如因权属问题产生争议等与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无关。
10、出租标的属公有资产,不存在产权争议纠纷,来源合法。有房产证,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承租方应对上述出租标的现状充分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11、水电由承租方自行到供水公司、供电公司了解、办理和交纳费用。
12、若该出租标的需收取小区管理费的,则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在原合同期内由原承租方竞得的,由原合同期满次日起起租。在原合同期内由新承租方竞得,则于原合同期满后15日内起租。在原合同期满后或闲置情况下成交的,若成交日于当月15号前,则起租日为当月15日;若成交日于当月15号后的,则起租日为次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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