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略),取得参与交易资格。
2.转让标的可能存在部分零配件丢失、损坏等情况,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及其附属设备的合同、图纸、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资料的齐全性,已既存的瑕疵均不取消交易结果和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交割,必须采用转让方要求的安全方式自行拆卸、装运,并在成交后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风险。
3.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
4.意向受让方进入转让方厂区内踏勘标的的,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厂区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5.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成交后, 拆 运所竞得的转让标的所需装备、装车及运输均由受让方负责。
6.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 交易 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 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 甘交所集团 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7.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5000(略),并在 30 个自然日内 完成转让标的 拆 运和现场清理工作。经转让方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其他资产或造成损失的, 履约 保证金将如数无息退还。否则,转让方将扣减履约保证金以弥补受让方造成的损失,不足时,受让方应当补交。
8.受让方须自行协调、办理转让标的拆运所需相关手续,承担全部税、费。对转让标的的拆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在拆运及处置等过程中,因受让方责任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独立承担责任。
9.受让方及其拆运人员应遵守转让方有关规定和要求,签署相关安全协议,不得私自进入转让方厂区内的非转让标的区域,不得私自动用任何转让方厂区内的非转让标的。
10.成交后,转让标的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品质有误差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11.转让事宜如有变化,以变更公告为准,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等产权交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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