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略)到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略)投标保证金专户;(略) 2.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付至联交所的资金结算账户。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略)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4.本次挂牌转让的车辆均以现状转让、现状交付。该批挂牌转让的车辆车龄较长,车况老旧,电池、电瓶缺失较多,车身锈蚀严重,车体玻璃破损较多,维修保养较差,车辆保险和年检均已经逾期,车辆已处于或趋于报废状态。该批车辆过户或报废注销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物可否过户或报废注销,请受让方自行向落户地车管所咨询,转让方只提供相应的手续文书,按照车辆现状进行交付。
5.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缴纳成交总价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长沙公交运营有限公司,(略)
6.车辆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并将相关手续资料提交至转让方。受让方在交易价款支付至长沙联交所之日起90日内将合同标的全部清运结束(所有车辆运离完毕并将场地清理干净),由转让方验收后方可撤场,否则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车辆需要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受让方从转让方现有停放地点每移出一台车辆应在该台车辆移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并将相关手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提交至转让方。受让方在交易价款支付至长沙联交所之日起90日内将合同标的全部清运结束(所有车辆运离完毕并将场地清理干净),由转让方验收后方可撤场,否则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在转让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过户或报废注销完成、全部清运结束并将所有手续交转让方存档,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缴清所有交易款项后,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所有车辆过户或报废注销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如手续办理不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因手续办理不成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长沙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10.受让方在处理标的车辆时产生的劳务费、协调费、转运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税费等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清运过程中产生的运输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清运过程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11.本次项目长沙联交所和(略)的所有交易服务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物的质量、使用性能、瑕疵、数量、状态等进行充分了解,一旦报名成功则视同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物实物现状、价值、数量、瑕疵及使用性能、状态、付款方式等予以认可,并依据对标的物的充分了解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挂牌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交后,因标的物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披露信息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3.转让标的的处置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合同的相关约定;如在对转让标的搬运、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标的车辆的保管、灭失等所有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得分包、转包。
16.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合规合理处置本次转让的车辆。如违规处置车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损失。
| 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2024年 12 月 9 日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 654(略)到联交所的指定账户【竞买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略)
2.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付至联交所的资金结算账户。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略)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4.本次挂牌转让的车辆均以现状转让、现状交付。该批挂牌转让的车辆车龄较长,车况老旧,电池、电瓶缺失较多,车身锈蚀严重,车体玻璃破损较多,维修保养较差,车辆保险和年检均已经逾期,车辆已处于或趋于报废状态。该批车辆过户或报废注销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物可否过户或报废注销,请受让方自行向落户地车管所咨询,转让方只提供相应的手续文书,按照车辆现状进行交付。
5.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缴纳成交总价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长沙公交运营有限公司,(略)
6.车辆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并将相关手续资料提交至转让方。受让方在交易价款支付至长沙联交所之日起90日内将合同标的全部清运结束(所有车辆运离完毕并将场地清理干净),由转让方验收后方可撤场,否则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车辆需要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受让方从转让方现有停放地点每移出一台车辆应在该台车辆移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并将相关手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提交至转让方。受让方在交易价款支付至长沙联交所之日起90日内将合同标的全部清运结束(所有车辆运离完毕并将场地清理干净),由转让方验收后方可撤场,否则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在转让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过户或报废注销完成、全部清运结束并将所有手续交转让方存档,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缴清所有交易款项后,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所有车辆过户或报废注销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如手续办理不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因手续办理不成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长沙联交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10.受让方在处理标的车辆时产生的劳务费、协调费、转运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税费等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清运过程中产生的运输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清运过程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11.本次项目长沙联交所和(略)的所有交易服务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物的质量、使用性能、瑕疵、数量、状态等进行充分了解,一旦报名成功则视同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物实物现状、价值、数量、瑕疵及使用性能、状态、付款方式等予以认可,并依据对标的物的充分了解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挂牌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交后,因标的物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披露信息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3.转让标的的处置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合同的相关约定;如在对转让标的搬运、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标的车辆的保管、灭失等所有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得分包、转包。
16.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合规合理处置本次转让的车辆。如违规处置车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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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让方
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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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且可提供下列证明之一:“公交客运经营许可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公司资质认定证书”,“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或经相关部门核准在法律规定内允许从事“二手车交易”的。
2.未被“信用中国网”(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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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且可提供下列证明之一:“公交客运经营许可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公司资质认定证书”,“二手车出口许可证”,或经相关部门核准在法律规定内允许从事“二手车交易”的。
2.未被“信用中国网”(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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