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叁、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
订
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标的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
。
七、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含
物业费、
水费、电费等)由转让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物业费、
水费、电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八、转让方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标的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标的移交后2个月内自行办理房产过户相关手续,转让方协助。
九、
房产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
本项目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
其他
连带责任。
十、备查资料:
价格评估
报告、
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