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
、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叁
、
为保护
招租方
和
意向承租
方的合法权益,
招租方
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
承租
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
招租方
原因,意向
承租
方(
承租
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
服务费
后,
招租方
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
承租
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
承租
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
招租方
签订
租赁
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各意向
承租
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
承租
行为的;(
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
承租
方被确定为
承租
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可以按租赁
合同
约
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
承租
方所交纳的
交易
保证金在
其退出交易活动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
、
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
物查
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
现状
、
瑕疵
(
包括但不限于
据招租方提供的《情况说明》记载:标的部分房屋漏水;部分卷闸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承租方承租后需自行维修或更换
等
)
及有关
政策规定
,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
办理,
招租方
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
招租
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
、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
招租方
签
订租赁
合同
,并在
合同生效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叁年
剩余租金
一次性支付至
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
同时
在
合同生效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约保证金(
(略))
一次性支付至
招租方
指定账户。
履约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退还
承租
方
。
因
承租
方原因
未在规定时限内
签订
租赁
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
交易
保证金外,
招租方
有权单方面终
结
交易。
六、
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其中向承租方收取租期内成交总租金
1%的服务费。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七
、标的移交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招租方
负责,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装修、水、电、气、物业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
招租方
名义缴纳的以
招租方
名义缴纳)。
八
、承租方对房屋装饰、装潢设计方案须征得
招租方
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和相关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须在接到
招租方
通知后
5日内无条件退还房屋,且不得要求
招租方
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九
、承租方禁止从事餐饮及气味、粉尘较大的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租赁期间,因办公办税需求等因素招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十
一
、租赁期间,未经
招租方
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标的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
十二、
租赁期间
,所有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给第叁人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防火安全、门前叁包、综合治理等消防、安全、治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服从招租方监督检查。
十
叁
、
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
承租方付清标的
叁年剩余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之日起
30
日内负责将标的移交给承租方。
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
四
、
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
服务费
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五、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