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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叁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
承租
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
承租
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
承租
方。
四、
为保护
出租
方和
意向承租
方的合法权益,
出租
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
承租
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
出租
方原因,意向
承租
方(
承租
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
出租
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
承租
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
承租
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
出租
方签订
租赁
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4)各意向
承租
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
承租
行为的;(
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
承租
方被确定为
承租
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可以按租赁
合同
约
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
承租
方所交纳的
交易
保证金在
其退出交易活动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
、
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
物查
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
现状
、
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产权证系大证未分割,出租面积系出租方实际测量所得)
及有关
政策规定
,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
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出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
、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
订租赁
合同
,并在
合同生效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第一年剩余
租金
一次性支付至
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
因
承租
方原因
未在规定时限内
签订
租赁
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
交易
保证金外,
出租
方有权单方面终
结
交易。
七
、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
由承租方承担,按两年租金
成交
额的
2
%收取
。
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八
、标的移交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装修、水、电、气、物业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出租方名义缴纳的以出租方名义缴纳)。
九、承租方对
标的
装饰
、装潢设计方案须
征得出租方
书面
同意后方可
实施
,
且
不得改变
标的
主体结构
和影响标的使用安全
。承租方对
标的
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
和相关安全责任
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须在接到出租方通知
后
5日内无条件退还
标的
,且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结构
和
装修进行损毁。
十、本次招租标的禁止经营餐饮和娱乐项目,承租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
一
、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
标的
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
十
二
、
出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第一年剩余租金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
15日内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租期和租金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
。
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
叁
、
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
其他
连带责任。
十
四
、备查资料:
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