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11-27在招标采购导航网发布: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广府商厦南幢204号房产转让。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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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苍产蝉辫;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苍产蝉辫;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司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标的为带租转让,租期于2028年7月9日止。意向方一旦参与竞价即确认对现有该带租的房产出租合同相关条款无异议,具体详见附件原《房屋租赁合同》。2.受让方享有取得不动产证后至合同到期日止的租金收益,受让方在原条款范围内与承租人另行签订合同并收取租金。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4.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6.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略)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7.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态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8.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11月27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12月10日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略)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9.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的,则延长信息发布,在不变更公告条件下,以5个工作日为1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10.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11.报名、看样时间: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10日下午5时止12.咨询(略)13.看样(略)14.咨询及看样(略)15.交易方式:采用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1.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2.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略)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3.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付价款或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4.标的为带租转让,租期于2028年7月9日止。意向方一旦参与竞价即确认对现有该带租的房产出租合同相关条款无异议,具体详见附件原《房屋租赁合同》。5.受让方享有取得不动产证后至合同到期日止的租金收益,受让方在原条款范围内与承租人另行签订合同并收取租金。6.受让方竞得标的后,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办理标的权属转移登记及房屋交付手续。7.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8.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9.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10.上述标的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11.房产过户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等由转让方承担,房产过户之日起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其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包括物业维修基金等)由受让方自行解决。12.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房产钥匙交付给受让方(视为房屋交付完毕),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房屋交接单》签字盖章。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13.在《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且受让方按约定时间交齐全部价款后30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14.标的相关资料均以转让方提供为准,标的面积以有关部门确权为准,标的以移交时现状为准。转让方和拍卖人对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转让方和拍卖人通过任何方式对拍卖标的所作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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