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权 转让总价款在 《债权转让协议》 生 效后 五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付清 。 受让方需付清全部款项后,方可办理债权交割手续。
2 、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 、 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 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叁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
4 、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债权。
6、 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 五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 债权转让协议 》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 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8、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且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
9、本次转让由受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应向交易所支付的全部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