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让车辆为警务、在编车辆,在车辆过户前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车辆减编手续并拆除警用设备并恢复车辆外观,拆除警用设备与恢复车辆外观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 转让标的为 1 台报废车辆转让。转让成交后,由受让方办理车辆报废和牌照注销等事项。
3 、《转让标的明细表》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转让标的的部分证件可能存(略)前需仔细查看转让标的情况。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证件缺失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或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4 、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如有所欠任何费用(违章、罚款、扣分、安全等事项)由转让方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关规定处理事项。
5 、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6 、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7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车辆转让协议》、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8 、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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