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11-27在招标采购导航网发布:新疆象道物流有限公司转让所属2辆环陆牌尝驰罢9400笔重型平板半挂车(不含轮毂及轮胎)(资产包11)(报名截止时间:2024-12-0417:00:00)。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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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象道物流有限公司
(略)
联系(略)
重大事 项披露
特别 告知
一、本次处置的环陆牌尝驰罢9400笔重型平板半挂车均不含轮毂和轮胎,该批车辆原主要用于氧化铝运输,车辆性能一般,轻微抖动,外观仅一般,尾灯一般,车辆行驶磨损较大,性能存在一定减退现象,强制报废年限至2033年3月-12月期间,现存放于新疆昌吉市三工镇新疆象道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二、本次处置半挂车的评估价值为含税价(增值税)。
叁、本次处置半挂车行驶证车辆整备质量6500办驳为含轮毂及轮胎质量,但本次处置不含轮毂及轮胎,车辆整备质量仅供参考。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配备每辆车12个轮毂及轮胎方可使用,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四、本次处置半挂车部分年检、运营检时间临近,受让方须自行完成车辆年检等工作,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五、本次资产处置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六、意向受让方须(略)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七、意向受让方应当做好充分尽职调查,充分估计市场风险,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了解车辆性能、车辆权属、相关费用和过户等信息。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研判且自愿接受后进行报名。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视同完全接受披露信息可能与实物现状出现的差异。若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纠纷与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八、其他详见《评估报告》《车辆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 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叁、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六、本项目按资产包转让。
标的交割
(略),截止时间2024-08-1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略)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叁)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叁、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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