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并没收招租保证金: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不按约定时间内签定租赁合同的;
(2)与其他意向承租方进行串通报价或联合统一报价影响公平公正的;
(3)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
(4)存在其他违约情况的。
2.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物业所(略)前到物业现场实地踏勘,有任何对出租物业的疑问,必须在踏勘现场时提出,踏勘后需签署踏勘承诺书,踏勘后出租方及交易机构有权不受理对项目相关情况提出的异议,承租方不得以对物业的歧义理解向出租方及交易机构提出赔偿(补偿)。未参与踏勘的意向承租方,视为已自行踏勘,知悉并且了解物业瑕疵,并签署踏勘承诺书,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承租方获得承租权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签订租赁合同。
3.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按本招租信息内容为准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妥各项审批手续。出租方仅提供已有的相关文件配合办理经营证照,承租方须自行自费办理经营证照相关手续。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物业按现状出租,由承租方自行出资进行装修,并自费、自行按法律相关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报备及验收,单方承担所有风险,装修图纸、方案须经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且不得损害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
5.承租方应在深圳联交所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之日起的 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租赁押金,且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名称须与递交联交所的资料一致。如因承租方原因未签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
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6.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处理方式:交易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押金后,深圳联交所根据出租房出具的《招租保证金退款通知书》,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承租方账户。在服务期间,如承租后不按本公告内容办理成交手续的,出租方有权扣除部分或没收其全部招租保证金,招租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7.租赁标的原租赁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原租户尚未搬离,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承租方为非原租户且新租赁合同已生效的,则需结合原租户的实际情况给予原租户10天搬迁期,搬迁期计入免租期。
8.其他条款见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租赁合同版本,出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对不影响租赁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9.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按合同支付节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当季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