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和保密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应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2.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3.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 /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4. 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整体转让。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作为参考,评估报告中内容、参数、清单等均仅作为交易的参考,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经报名,即视作完全了解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且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不得以数量、重量、质量等差异为由追究相关单位及转让方的责任,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5. 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资产的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标的资产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标的资产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6.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 评估值 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 应在 签署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增值税费 。因本次转让产生的其他税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 各自 承担。
7. 标的资产的交货地点为:深南电(中山)电力有限公司南朗电厂厂区内。
8. 转让方保证所提供的标的资产合同所附清单相符,并合理地保持现状至移交拆卸。
9. 转让方在收到标的资产交易价款(或首期款)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须签字确认资产交割明细表。标的资产自受让方签署资产交割明细表后 即完成交割 ,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均有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0. 受让方进场拆卸机组设备时应提前 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转让方,并严格遵守转让方的厂纪厂规,同时应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
11. 转让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 5日内指定驻厂代表,指导监督并配合设备的拆卸工作。
12. 受让方进场拆卸机组设备前应制定详细周密的拆卸方案报甲方备案,进场开始拆卸机组设备起每周应向甲方报送综合报表,综合报表应详细描述每周的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13. 转让方对受让方进场拆卸机组设备时可给予必要的方便和帮助,包括:食宿、办公、通讯、施工用水用电等,但所需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免费提供厂内现有的室内及室外场地供受让方拆卸、包装和堆放设备使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整理出机组搬运出厂的通道。
14. 受让方进场开始拆卸机组设备时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因麻痹大意给转让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于转让方、受让方的责任给对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 标的拆卸、搬移、运输等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因拆卸、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由受让方自行清理。受让方在拆卸、搬移、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财产损坏、安全环保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追究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责任。
16. 受让方在拆卸、搬移、运输标的资产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资产转让方和其他第叁方的资产、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损坏、拆除不在本次交易范围内的资产。如在拆卸过程中造成电线裸露,受让方负责使用绝缘胶带对裸露的线头进行包裹处理。如受让方在转场拆除过程中确需拆除转让方或第叁方一些设施设备的,应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在拆除、倒运工作完成后及时恢复其原状,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7. 受让方应指派专人看管机组设备的拆卸物,由于在拆卸过程中造成被拆卸设备损坏和设备材料丢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损失。
18. 受让方最迟应于2025年4月 30日前 完成全部转让机组的拆卸、搬运工作。
19. 受让方在机组设备拆卸物运出厂区时应及时通知转让方并经转让方查验后予以放行。
20. 本项目价款支付方式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 1)若受让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则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价款(剩余价款为成交价款减去保证金后的金额),保证金转化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2)若受让方选择分期付款 的方式 ,则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向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不少于成交价款的30%的首期款(保证金可以用于冲抵首期款)。除首期款项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分叁期支付:①受让方应于首期价款支付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剩余款及利息,第二期剩余款金额须不低于成交价款的20%。②在第二期剩余款支付完毕之日起 一 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第叁期剩余款及利息,第叁期剩余款金额须不低于成交价款的 20%。③剩余价款及利息须于燃机等主设备离场前向转让方付清(利随本清),所有设备须不晚于202 5 年 4 月 3 0 日 离场(即剩余价款及利息须不晚于 202 5 年 4 月 3 0 日 支付完毕)。若受让方选择分期付款,则应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以受让方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金额为准,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利息。
受让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上述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对应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5计算。对应逾期付款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让方按照本成交价款的10 %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1.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内(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略) 郭经理 (略) (略) 。
22.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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