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保证金(意向保证金)详见“一、标的清单”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 意向受让 ,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 受让 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 转让方 原因,如意向 受让 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 受让 方违约 或恶意磋商 ,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在交易所扣除 意向受让方 应交纳的竞价服务费后, 转让 方有权扣除 意向受让方 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 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 。交易所扣除 转受让 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项目未成交的,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项目成交的,按成交价为基数计算。
(1)报名受让同一标的的所有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 被 发现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 ;
( 4 ) 被确认为 受让 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 5 )被确认为 受让 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 6 )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 7 )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 8 )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4. 竞价成交 ,竞买人 的交易保证金 优先扣除 应付给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 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 项目的成交价款 , 金额不足的, 竞买人应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 。
5 .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 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全额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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