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略)站(略)。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承租方名称必须一致。报名项目提交审核(略)审核不予受理。
2、意向承租方(略)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成交后,其他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3、本次招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备优良信誉,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略)站(略)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与出租方不存在可能影响招租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6、在最近叁年(是指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非法转分包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记录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7、在最近叁年(是指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出现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9、本项目不接受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内,与出租方合作项目中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或中标后又弃标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至本出租公告截止日前与出租方有应结未结款项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与出租方3年内(是指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发生诉讼纠纷的意向承租方报名(需提供《承诺函》)。
10、在竞价结束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略)活动。
11、出租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承租方需完全接受《租赁经营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全部条款。承租方自应当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之日起逾期15天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的,视同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若出现该情形,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在扣除湖南联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13、租金按年度预付,承租方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年度租金一次性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14、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无任何应交而未交款项或双方结清所有债权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
二、装修要求:
1、招租标的房屋设施及水电现状交付,出租方只提供营业场所,经营所需资产(含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均需由承租人按出租方要求进行配置,并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承租方承诺根据出租方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形象建设、设备设施配置(含便民措施,如免费开水、应急药品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予以承担;且不因此减免承租方对外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义务。合同到期后,所形成的不动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叁、标的资产经营要求:
1、出租方有权随时对承租方进行查账及采取其他监督、检查措施核实承租方营业额,承租方应履行相应的配合协助义务。承租方对其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参数标准,安装覆盖全部经营区域(包括但不仅限于走廊、工作间、就餐区、收银区等区域)的高清摄像头,并接入出租方监控平台,视频保存时长不低于90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退场时所装监控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损坏,否则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3、承租方应按时维护、妥善保管和使用出租方交付的各类资产及配套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在10日内修复(费用全额由承租方承担)或等价赔偿。在出租方规定期限内,若承租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事项,出租方可代为履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出租方有权直接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承租方根据经营需要可添置动产,但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处理或购买责任;承租方如需添置、修缮或改造不动产须面向出租方申请,在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承租方在出租方书面答复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承租方完全同意。资产添置、修缮或改造所产生的用工风险、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添置,修缮或改造所形成的不动产在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5、承租方应对出租方上级部门组织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暗访考核”做出响应,同时还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对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记分细则》等行业管理标准,落实大型检查、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明查暗访考核、“国检”、“服务区文明创建”等活动相关工作,并确保全部符合标准,保证考核达标。经营期间,若上级相关部门暗访标准出台有新的文件,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6、承租方应按规范设置价格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并能提供有效发票。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上架商品、进货单据、服务质量、收费情况等进行检查,承租方应积极配合。
出租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出租方管辖范围内的服务区统一实施的管理制度,对承租方的人员、物价、服务质量、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实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维护服务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承租方应积极配合。
7、承租方的经营项目不具有排他性,即出租方有权在本服务区其他位置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相同或相似经营项目的开发,承租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干扰。
四、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招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承租方自进场之日起,无论是否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改造装修期间)即应承担服务区公共区域排污(含补偿、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分摊费用。
3、公共区域排污(含补偿、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出租方服务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承租方及服务区内其他经营单位(不含加油站项目)共同商议比例进行分摊。
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排污(含补偿、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4、承租方自行办理有关经营项目的二次消防验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政府许可证、经营销售许可等经营资格手续并办理年审、承担相关税费,保证及时完成各项目对外营业所需的全部筹备工作,并在合同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
5、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场地、设施向任何单位、个人做抵押、质押、担保、转让、转租、分包,也不得将承租方在租赁经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叁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项目,收回场地,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承租方负责经营区域内物业管理全部事项(含安保、卫生、消防、水、电费等),并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其他费用标准:
1、公共物业管理费:公共物业管理是指服务区公共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其费用不含在租赁费中,承租方需要单独缴纳。公共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区域的安保、清洁、绿化、水电及公共设备设施、零星工程维护维修、供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等公共区域物业管理等费用。
(略)/㎡/月标准收取。缴纳方式同项目租金一致。 2、水、电费:承租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承担,以当地水电部门颁布的单价加上1%的损耗为单价标准进行结算,按实际使用量向出租方支付。承租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统一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
(略)/间/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六、对于担保:由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股东(自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承租项目进行担保,并签订担保书。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租赁经营合同》附件。
七、承租方须同意接受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条款。如承租方不能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则视为放弃,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湖南联交所应收取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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