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
2.承租方应按照本标的物的场地及物业约定的用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出租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
3.出租方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向承租方移交标的物时,承租方应当及时接收,并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并承担经营场地及经营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治安费、水电费、维保费等一切费用。
4.承租方在运营过程中,对标的物的物业整饰(装修)改造相关资料须报送给出租方并需经出租方书面确认方可实施,且承租方不得拆除任何租赁标的物内原有产权建筑物,改造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若需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承租方应在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内进行改造、维修等所选用的建筑装饰材料必须符合最新消防规范及行业标准,施工期间一切治安、安全、防火、环保等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6.承租方与第叁方签订的经营等合同所发生一切相关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承租方承担,不得转嫁出租方承担。
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租赁标的物的建筑及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承租方负责对出租标的物的场地、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运作正常。若在租赁期间内建筑物主体发生由于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等非自然原因而导致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8.如租赁物遭受台风、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的破坏时,承租方应对租赁物及时进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9.租赁物遭受自然灾害的破坏后,双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并将赔款用于租赁物的维修和维护。
10.承租方应加强对标的物内所有人员的管理,预防、制止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或违法事件,并赔偿因此造成出租方的损失。
11.承租方聘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任何劳资争议,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2.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治安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从承租方实际接收场地之日起,承租方即为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及其建筑物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治安、消防、安全及环保责任人。如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由承租方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4.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理解并接受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本出租标的出租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和招租项目要求。
15.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拟定的《租赁合同》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承租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租赁合同,视为承租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出租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承租方已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6.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水电保证金,若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水电保证金,出租方有权没收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项目终结,并有权按租赁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详情如下:
(1)租赁保证金按《租赁合同》最后一个租赁年度月租金的叁倍缴纳;
(略) 17.本次出租标的租金按年收取,承租方在每租赁年度起始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缴纳。
(略)/㎡/年。《物业管理合同》由广东粤新建设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签订,一次收取一年物业管理费、制冷费和制热费,由该物业经营管理单位广东粤新建设有限公司代收代缴。 (略) 20.其他承租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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