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或签电子公章(投标供应商如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投标的,提供投标供应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3.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投标供应商如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参加投标的,请自行将“法定代表人”更改为“负责人”,分支机构投标时涉及招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要求的部分,其具体要求视同本条规定);
4.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身份证应为正、反面);
5.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身份证应为正、反面,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
6.投标供应商提供近叁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2024年08月/09月/10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或签电子公章;
7.投标供应商近叁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2024年08月/09月/10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或签电子公章;
8.投标供应商近叁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2024年08月/09月/10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或签电子公章;
9.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10.授权代理人提供由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近叁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2024年08月/09月/10月)的投标供应商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如因投标供应商新成立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不提供;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社保缴费证明必须提交带有社保部门红章的或含有县(区)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加盖公章或签电子公章或带二维码验证的扫描件。);
11.拟派项目负责人提供由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近叁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2024年08月/09月/10月)的投标供应商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如因投标供应商新成立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除外;社保缴费证明必须提交带有社保部门红章的或含有县(区)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加盖公章或签电子公章或带二维码验证的扫描件。);
1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