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框架协议征集文件清退规则”第二条之约定,供应商(代理商)存在以下情形的,征集人有权清退供应商(代理商):
? (1)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照采购订单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2)未按照采购订单(采购合同)中双方确认事项执行的;
? (3)将已确认执行的采购订单(采购合同),擅自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 (4)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 (5)提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原厂原装及盗版商品的;
? (6)无正当理由,放弃第二阶段成交资格或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7)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采购订单(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8)向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市政采中心、运营商等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9)与其他供应商、运营商、市政采中心、采购单位、财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 (10)利用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的;
? (11)采购相关单位认定的其他违规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