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11-29在招标采购导航网发布:瓯江口标准厂房7号楼3层东侧7-3-1叁年租赁权。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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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司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权证相关信息:权利人: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 ,不动产登记证号:浙(2019)洞头区不动产权第(略)号,已委托温州瓯江口大数据有限公司管理。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6.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略),租赁期间租金无递增。
租金实行按年度支付。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标的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下期租金在上期租金到期前30天付清;首次入驻租用载体的承租公司,可给予2个月的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于第二租赁年兑现)。
1.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25%(以万取整数)。待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场地,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方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2.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标的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至联交中心指定账户。3.合同签订:出租标的处于使用中的,如非原承租人承租,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竞得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4.标的移交:出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后将标的物交付于承租方使用,租赁起止时间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承租方与出租方自行办理标的物交接手续。5.承租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交易条件: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海经区”)或承租后迁入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②符合《浙江省温州(略)6.承租人需在竞价成交后租赁合同签订前提供以下交易条件所需材料:①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③《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7.本次租赁房屋为租赁房屋的内部空间使用权,不包括租赁房屋的外立面及屋顶。如承租方设立广告牌或公司标识牌等涉及租赁房屋外立面或屋顶,须经出租方同意,并另行签订租赁房屋外立面及屋顶使用权租赁协议。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对房屋的权属状况、建设、结构、配套等进行了全面、充分地了解并无异议,同意按照现状接收房屋。8.租赁房屋仅限用于生产及配套办公。如需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须事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才能变更。若该变更行为需要取得政府部门许可的,则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无责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所有损失。9.承租方在该址进行合法经营,经营所需的一切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10.承租方承租的范围仅限于租赁房屋,租赁房屋以外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等均与承租方无关,由出租方自行支配和使用,承租方应遵守出租方对租赁房屋及其他区域的管理规定。11.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证件,供出租方核对,并提供复印件供出租方备案。承租方须自行办理本房屋的经营执照及依法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所经营行业必须的各类证照文件,不得无证经营。12.若承租方为首次入驻租用载体的承租公司,可给予2个月的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额于第二合同年兑现,免租金装修期间其他费用照常支付。13.租赁期限届满,出租方收回租赁房屋,承租方应如期归还。如承租方要求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0日,书面向出租方提出,并提供有关审批手续,经出租方同意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续租合同不得约定免租金装修期,否则视为承租方无续租意愿。14.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现有供水、供电设计荷载量合理使用。承租方需承担公共区域水电费的分摊及损耗,并按出租方规定时间及时缴清,具体收费以出租方或园区物业公司制定的水电及有关费用收取办法为准。租赁期内,承租方须自行支付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略)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在水电费收缴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水电费,承租方逾期未支付电费,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在电费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要求承租方在5日内补足原电费保证金;承租方逾期未支付水费,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要求承租方在5日内补足原履约保证金。15.租赁房屋原有设备、设施物品,水表、电表度数,由甲、乙双方在交付租赁房屋时以房屋交接单形式确认,承租方应对租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认真检查,承租方签订本合同视为确认以现状接受房屋。房屋隔墙、地面整平、装修改造等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整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16.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如出租方认为有必要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承租方同意无条件接受。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间负责租赁房屋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租赁房屋归还出租方时其设备、设施处于可靠运行状态,出租方对此有监督检查权。租赁期间,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内设备、设施损坏,承租方负责及时维修、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或照价赔偿),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合理损耗除外;若承租方未及时维修、更换,经出租方催告后仍未执行,出租方有权自行维修、更换相应设备和设施,相应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减,出租方有权加收10%维修管理费。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间对公共设施、设备做好保护,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园区内公用设施、设备破坏的,承租方须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并予以维修、更换,维修、更换结果须经出租方认可,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如叁日内未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核实由承租方造成设施、设备破坏的,承租方除应承担维修、更换责任外,还需双倍赔偿。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实施广告制作、设备装拆、专项改造、公司活动、安全生产改造等各类事项,对园区外立面、地面等造成影响的,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于退租时恢复到出租方认可的状态,如无法恢复或拒不恢复,出租方有权进行修复,相应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减,出租方有权加收10%维修管理费。承租方须遵守由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出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经营生产活动进行统一、有序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有权配合执法部门对承租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17.承租方不得以堆放垃圾、存放货物等任意理由长时间占用园区内公共区域或公共设施设备。因搬迁、装修等原因确有需要临时占用共用区域或公共设施设备的,承租方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期限,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承租方及其业务来往人员车辆停放应服从出租方或物业公司管理,如造成出租方或任意第叁方损失的,承租方需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出租方对厂房区域内车辆停放施行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停车收费标准由出租方另行通知,承租方承租人停车优惠由双方另行商定。18.承租方需符合《温州(略)19.如承租方需改变租赁房屋使用功能或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提升、特定生产需求改造等),应事先向出租方及出租方指定物业公司提交设计施工方案,签订改造协议,交纳相关质量保证金,完成备案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服从相关管理。如工程事项涉及职能部门审批,承租方须先审批后施工。承租方对改变租赁房屋使用功能、装修而产生的安全及经济责任负责。在装修或安装设备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或造成对房屋质量和使用的其他损坏,否则,承租方必须对其恢复原状或出租方认可状态,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承租方承诺在装修、改建中投入的装修材料及附属固定设施,除出租方同意外,须恢复恢复原状或出租方认可状态。承租方如租赁非整层空间,须依据租赁面积设置相关立面隔断,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隔断设置须符合结构、防火安全等相关规范,并预先向出租方报备施工方案。承租方退租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将隔断恢复原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装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存在消防、安全等隐患。装修期间,不得影响周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承租方如违反上述装修条款且拒不做有效整改的,出租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从承租方装修质量保证金及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损失部分,不足部分可另行追索。20.承租方须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包括治安、消防、疫情、安全生产等各类安全主体责任均有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原因给承租方自身(含员工)、出租方或第叁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21.租赁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自然终止,出租方收回租赁房屋,承租方应于30日内搬离并腾空租赁房屋,同时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费用;承租方未按时搬离,出租方有权在扣除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后自行收回租赁房屋,且保留追究承租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1)租赁期限届满;(2)承租方发生违约行为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由出租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3)协商解除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按约定时限时搬离房屋,房屋交还时应达到出租方认可的状态,并以房屋交接单形式确认。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或相关设施损毁,承租方拒不修复的,出租方有权自行维修,相关费用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终止后,承租方须于30日内完成工商地址变更或注销,并向出租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出租方有权自逾期日起依照本合同约定月租金标准的两倍向承租方收取违约金,相关费用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未腾空搬离的,原承租方租赁房屋内如仍有物品,则视其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相关物品。出租方因处理余物、垃圾而产生的清洁费、搬运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甲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另行追索。承租方因搬离等原因造成超期租赁时,按租赁原有计价方式,收取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各类相关费用。2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租人、承租方双方损失或租赁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方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收取租金,剩余租金在承租方结清水电费等有关费用后无息退还给承租方,承租方需按期搬离并腾空租赁房屋。23.未尽事宜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1.意向竞买人要求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竞买人未(略)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略)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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