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保证金处置及交易价款支付可做如下两种选择:
(1) 保证金按转让方书面划款指令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受让方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价款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 保证金将按转受让方的书面划款指令原路无息退回受让方,受让方将全部价款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 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 ( 适用于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的情形 ) 或 全部价款 ( 适用于保证金全额退回受让方的情形 ) 。
3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未 于 2 02 4 年 12 月 31 日前 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或未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 剩余价款 ( 适用于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的情形 ) 或 全部价款 ( 适用于保证金全额退回受让方的情形 ) 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北交所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
4 、转让方在收到标的资产全部交易价款且北交所出具债权交易凭证后的 [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权属资料移交。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抵押权人等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5 、涉及本次交易的一切费用均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
6 、转让标的在过渡期间(自基准日至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产生的一切损益自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归属于受让方。
7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债权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债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未知的瑕疵及风险,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转让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
8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9 、意向受让方承诺标的物自披露日起至标的物相关权利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物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10 、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债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债权标的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北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收其交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1 、转让方将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意向受让方资质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规定,将不确定意向受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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