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禁止经营存放危化物品,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 .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 .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该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责任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使用不当除外),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部分出租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6 .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7 .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8 .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5 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 .成交后,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工商、消防、安检等相关手续,如未能办理,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以上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 .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纳首年租金的10% 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并正常履约后退还。
11 .上述房屋意向承租方可以先到扬州市农业机械公司了解现有状况。
12 .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13 .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农业机械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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