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依据 委托方 申请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公告 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 交易中心 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 交易中心 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 交易中心 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人 (报名人) 【 指竞买人或竞租人等,下同 】 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 交易中心 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 交易 须知。
第叁条 意向投资人 报名前应认真阅读 交易中心发布的 项目 完整 公告、 交易 风险提示书 、 申请人承诺 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平台 【指“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微信小程序 ” 及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 (略) ” ,下同】 为 交易中心 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 意向投资人 通过 交易中心平台 参与交易。
二、 对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 参与交易,需通过 交易中心平台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 已按照 委托方 的要求对项目 交易 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 交易中心 对 交易 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 交易中心 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投资人 应对项目 交易 标的 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七条 意向投资人 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 应(略)时间段内按照 交易中心 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 交易 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 交易中心 指定账户为准)。 交易保证金不接受代收代付 。
第 九 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 意向投资人 参与交易的,该 意向投资人 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报名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 意向投资人 不得单方撤回报名,否则将承担 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 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中心 不予返还 意向投资人 已 交 纳的 交易 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叁、 对于 暂停 或终止 的说明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交易活动 中止 或终止:
(一) 没有 意向投资人 按照本 项目公告 规定的程序 提交报名材料及 交纳 交易保证金 ,本次交易活动终止;
(二) 经资格审查,没有符合资格的 意向投资人 ,交易活动终止;
(叁)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根据情况交易活动予以 中止 或终止 。
(四) 项目 中止 的,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 对于通知 (复函) 事项的说明
第十 二 条 交易中心 可按以下任 意 一 种 方式向 意向投资人 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交易中心官网 发布有关事项通知 (复函) ;
(二)通过 交易中心平台 向 意向投资人 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叁) 通过 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略) 手机号码 向 意向投资人 网上注册账户 或 意向投资人 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四)通过 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略) 向 意向投资人 的网上注册账户 的邮箱或 意向投资人 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邮箱 发送 邮件 ;
(五) 按 意向投资人 网上注册账户 的联系地址或 意向投资人 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 地址以 邮寄方式 发送 ( 包括但不限于贰惭厂、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
( 六 )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方式。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 或邮件 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 (复函) 已经送达 , 邮寄方式 发送的 以寄出信件满叁个日历日即被视为送达 , 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 , 通知 (复函) 送达 即表明 意向投资人 已知悉通知 (复函) 送达 内容。若因 意向投资人 网上注册账户 或 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略) 、邮箱 有误或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 或邮件或信件 ,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 或无法交割 的,由 意向投资人 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 叁 条 意向投资人 对于 交易中心 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为 意向投资人 对 交易中心 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 对于项目公告 修改和补充 的说明
第十四条 在 报名 截止时间前, 交易中心和 委托方 可以 按规定以 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 项目公告 的内容 。
第十五条 意向投资人 如对 项目公告 有疑问,应以书面 形 式向 交易中心 或 委托方 提出,由 交易中心 或 委托方 在收到疑问后 及时 按照本须知 对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的方式 给予答复。 意向投资人 若有疑问 应在 项目报名 截止时间前 2 个工作日提出, 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 意向投资人 名称、(略) 否则不予答复。
六、 对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 或 委托方 对 意向投资人 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对 意向投资人 提交 的交易保证金 和 报名材料 ) 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合格的 意向投资人 才有资格参与竞价。 交易中心 或 委托方 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核,即对 意向投资人 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齐全性和 规范性 审核。 意向投资人 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 意向投资人 才能 参与竞价。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 意向投资人 , 委托方 和 交易中心 无需作出解释或说明。
七、 对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七 条 意向投资人 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 意向投资人 应遵循 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 交易规则 的相关规定 规范操作 。
第十八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 交易中心 将视具体情况作出 中止 、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 交易中心 官网予以公告, 并 按照本须知 对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的方式通知 意向投资人 , 意向投资人 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 交易中心 和 交易中心平台 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 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 中止 时 意向投资人 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 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挂牌价位起价重新竞价。
八、对于优先权的说明
第十九条 拥有优先权的 意向投资人可以点击“报名并提交保证金之后”,在“受让申请”里“是否主张优先权”点击“是”。 该 意向投资人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 网络竞价(正向一次)优先权行使:
网络竞价(正向一次)分为报价时间和行使优先权时间(以下简称“行权时间”)两个阶段。报价时间结束后即进入行权时间。在行权时间内,优先权人可以通过点击“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钮选择是否行使优先权。若优先权人选择行使优先权,则由优先权人以非优先权人的最高报价成为最终投资人(受让方或承租方或投资方,下同);若优先权人选择放弃行使优先权或未在行权时间内作出选择的,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的最高报价的非优先权人按其报价成为最终投资人。
进入行权时间,当优先权人点击了“行使优先权”或“放弃优先权”的按钮后或行权时间结束后,所有 意向投资人 均可在“查看报价记录”界面看到标的的所有报价和成交价。
第二十一条 网络竞价 ( 正向多次 ) 优先权行使:
当竞价标的经公开征集产生1名合格 意向投资人 时,该合格 意向投资人 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期内以不低于挂牌价进行报价 。 当 交易标的 经公开征集产生2名或2名以上合格 意向投资人 时, 交易标的 的非优先权人报出当前最高价格,享有优先权 意向投资人 可以通过报价系统选择跟进、加价或放弃;若非优先权人再行加价,优先权人可继续选择跟进、加价或放弃,若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的,则报价最高的非优先权人即成为本次 交易标的 的 最终投资人 ;若优先权人报出最高报价或以最高报价行使优先权,且非优先权人均放弃加价时,则该优先权人即成为本次 交易标的 的 最终投资人 。
九、 对于交易成 交 的说明
第 十九 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 交 是指:
(一)报名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1家及以上合格 意向投资人 的, 交易中心 按照公告的要求,确定符合签约条件的 意向投资人 ,即视为交易成 交 ;
(二) 交易中心 以及项目公告的 交易规则 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 交 的情形。
第 二十五 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 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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