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联交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转让方仅向受让方提供转让方现存的技术资料,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内向转让方查阅转让方现存技术资料情况,缺失技术资料转让方不负责增补。
5.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6.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转让。转让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转让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格不因转让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7.意向受让方若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联交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8.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联交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略)(略)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
9.联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0.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1.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符合国家相关税率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因本次转让产生的其他税、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12.受让方须按联交所通知要求向联交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3.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前的租金收益归转让方享有,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后的租金收益归受让方享有,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完成租赁协议的换签手续。
14.涉及标的资产清运的,受让方应自行清运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含拆卸、切割、吊装、人工、装车、运输等)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受让方或其他任何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清运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存放地的管理。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15.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和可使用性。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不负责修理或增配,不承担售后服务。标的资产移交完成后,因标的资产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风险、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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