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商务条款:1.结算方式:1、报价总额为预估价款,以实际进场工程量为结算依据。零星工程量及零工用工数量以现场发包方负责人根据实际工程量制订签证单为依据。
2、合同签订后,分12个月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第1词11个月等额依次支付,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支付第12个月工程款,余5%作为质保金,住建和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如超出合同约定工程量或金额,必须经双方共同确认,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同,方可施工,否则发包方不予认可结算。每次付款前承包方必须开具相应付款额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地必须在昭化区),承包方未能及时开具发票交予发包方或未按约定及时缴纳管理费和税费,则发包方有权延期付款,造成的违约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须保证其在发包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工资及时发放,每次付款前承包方需向总包方提供工人工资全额发放表,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现场施工人员因拖欠工资上访等给发包方造成影响,发包方有权从第二次付款中扣除部分款项代为拨付承包方所欠付的工人工资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根据国家税率政策,税率调整后,合同双方以调整后的税率协商决定最终付款金额。
5、工程竣工结算由甲方审计部门与乙方共同审定,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审计费的收取标准如下:
对项目进行割算、结算审核并出具报告。
①审减率<5%时,审计费=审定值×3‰
②审减率≥5%时,审计费=(审减值-审定值×5%)×5%
注: 当审减率≥5%时按正常公式计算审计费,若审计费②<①时执行①,若②>①时执行②。工程结算审计费收取需扣减割算审计费已收取部分。
2.详情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