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意向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申请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出租各标的,无法提供相关建设图纸、竣工资料和室外管网、消防、人防等验收材料,承租方申请承租登记前须了解清楚能否办理经营业态所需的各类证照,出租方不承担因不能办理相关证照导致不能营业的责任。
3、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遵守国家和地方对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标的仅限用于办公,禁止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标的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出租标的内遗留的杂物等由承租方负责清理。
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6、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叁包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如需增加水、电、气、网络或申请增容等,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7、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叁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租期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维修(如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等)。若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翻修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外,还应遵守出租方有关安全、卫生、稳定、秩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文明守法经营。如承租方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
10、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租期内承租方要求提前退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1、《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2、承租方自《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接出租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3、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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