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5-01-17在招标采购导航网发布:连云港徐圩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骋碍尝886机动车转让。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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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本转让方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资产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产权交易机构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公告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我方已对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并愿意遵守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
5.标的转让后,我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贵所、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标的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2.本标的以现场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意向受让方应事先充分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本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报名成功视为承认标的物现状。如因情况不清造成后果责任自负,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标的不承担瑕疵、品质担保责任。
3.本次转让标的(略)络拍卖会竞买人须知》,报名成功即视为认可须知内容。
4.标的转让成交后,车辆产权单位向受让方提供发票(如因开票发生的税费需车辆产权单位承担)。受让方应在车辆产权单位开具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提取车辆并自行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车辆产权单位予以协助,涉及的相关税费(不包括违章曝光的罚款等非正常过户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变更登记前所涉及的违章、曝光等费用及扣分由车辆产权单位承担。 5.凡涉及车辆脱检、脱险、税费、维修、证件等其他过户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涉及商业险的,车辆产权单位有权收回。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 条件
1.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
4.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信誉,无重大失信行为。
5.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6. 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当天18:00前完成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否则将不具备受让资格。
标的交割
1.意向受让方在标的勘验期间内需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勘验标的并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及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1.交易方式: (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 (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成交价。
2.报名资格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截止当日18:00前,(略)络拍卖平台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本人行为。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受让申请与承诺》;《现场勘验确认表》,如未勘验,则提供《放弃现场勘验承诺书》;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字加盖手印。
(意向受让方可通过中拍平台系统线上提交或至连云港市安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提交上述报名材料,未按要求(略)未完成。)
4.交纳交易保证金:竞买人须于公告期截止当日18:00前向指定的账户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接受代付,以到账为准,且不计利息)。
5.交易保证金交纳后,视为已知悉标的的情况,接受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缺陷),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其受让意向行为不可撤销。 6.意向受让方如有下列情况,取消其该次拍卖资格:
(1)未(略)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2)如保证金未(略)人不具备受让资格。
(3)转让方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拍卖资格的其它情况。
(略))。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买;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3)受让方须自《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 4.处置方式:
(1)当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原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付清交易机构佣金后且不存在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情形的,可以在完成车辆过户后原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a.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日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b.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及未在规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肠.其他违反交易相关规则、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和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则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在扣除交易机构的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违约金付至转让方账户。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机构等相关损失,利益受损方还可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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