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 、该房屋承租方不得存放烟花爆竹、油漆等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丙一类物品。
4 、承租方需要增加或改变租赁用途,须向出租方申报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5 、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6 、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的部分或者整体转租转借等给第叁方。承租方亦不得以任何有偿或无偿的形式许可第叁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房屋。
7 、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承租方装修时不得改变房屋现有结构,如有违反,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8 、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9 、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承担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物业费等相关经营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责任、用工责任、营业过程中所涉人身安全责任。
10 、承租方应谨慎做好房屋的消防、治安、卫生、环境管理工作,杜绝一切事故隐患。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相关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承租方须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整改。
11 、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纳首年租金10% 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并正常履约后退还。
12 、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3 日内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3 、具体条款见《房屋租赁合同》。
14 、上述房屋意向承租方可以先到扬州市经康万庭资产经营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了解现有状况。
15 、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经康万庭资产经营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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