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满足需方实际使用要求。
第二条 包装标准及要求 1、供方应提供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包装标准应满足国家最新的现行有效的《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及国家对耐火材料发运的有关规定,包括防雨、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未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产物缺损、质量下降等产物质量事故,供方应承担责任并及时给予解决。
3、包装物(块料除外)必须包含品名、规格、毛重、净重、生产厂家等信息,包装物的回收处理由需方负责。
第三条 运输方式及交货时间、地点 1、(略)或其它指定地点,供方运输车辆及人员到达需方指定地点后,应遵守需方工厂安全及环保方面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如果因供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 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1、按需方采购标准验收,有异议货到需方十五天内提出,最终检验结果以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检测为准;如需方验收合格后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供方部分产物存在质量问题,供方应按需方要求积极配合需方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略)/吨/天的标准缴纳相应的超期仓储管理费用。 3、发生以下情况时,需方不承担供方产物的管理责任:
a 退货判定超出30天,未有审批通过的延期存放申请的;
产退货判定超出30天,延期存放申请审批通过但供方未缴纳相应的超期仓储管理费用的;
肠退货判定后超出60天存放的。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货到需方验收合格且供方提交正式发票后付款,付款时间以需方实际资金情况确定,付款方式为电汇、支票或承兑;供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开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需确保提交需方的增值税发票真实有效,如供方提供的发票为假票或无法在需方所在地税务机构进行认证抵扣,供方需重新提供;如因发票无法抵扣给需方所造成的税损,则由供方全额承担;投标文件需上传盖章报价单。
第六条 售后服务 供方必须根据需方的要求,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向需方提供产物的技术支持、相关资料等与产物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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