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方应在《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成交价款。
2、受让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用途。若受让方须采伐林地上的林木资源须自行办理采伐证。若受让方用于其他用途应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与自身使用有关的所有审批手续并自行承担不能审批的风险和一切损失。
3、签订《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后,林地的做工风险、责任、费用及损失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林业部门补拨的造林款,属于受让方造林区域内的部分归受让方所有。
4、合同期内,如遇到上级有关部门征地的情况,由受让方种植的林地林木补偿款归受让方所有,土地补偿款归出让方所有。
(略)。若受让方在履行《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期间无违反合同相关规定,出让方在收回林地后叁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受让方不得越界采伐或偷盗周边林木及非法收购来历不明的木材,若发现越界采伐、超期限采伐、偷盗或非法收购其它山场木材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则出让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6、《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到期前,受让方须将林地恢复出让方移交至受让方时原状。若《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林地使用年限到期前,受让方提前完成砍伐,则出让方有权提前收回林地,该林地经营权归出让方所有;若本合同林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受让方仍未将林木采伐完,受让方应无条件将标的移交至甲方,并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7、受让方采伐林木时,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设计要求和有关林木采伐的法律法规进行,否则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8、其他交易条件以《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