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5-01-20在招标采购导航网发布: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固定资产及非固定资产一批)-1。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招标负责人接洽联系,及时开展投标及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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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为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和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所属报废固定资产及非固定资产一批。详见附件1:《资产清单》。标的目前存放于无锡(略)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分别属于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和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所有,附件1《资产清单》中,“惠联垃圾热电非固定资产”所列内容为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所有,占本项目转让底价的6.07%;“惠联热电非固定资产”“惠联热电固定资产”所列内容为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所有,占本项目转让底价的93.93%,根据授权,由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统一负责本项目挂牌处置事务,因此,本项目转让方为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受让方分别与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和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按对应所属资产分别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文件,各合同价格根据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按上述比例分配计算。
2、本次资产处置转让,转让方不保证转让范围内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接收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本公告附件1《资产清单》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作为受让依据,受让方的受让内容,应以现场确认为准。一旦被确认为受让方,受让方不得因附件清单内容和实际不符而向转让方另行追加费用或调整最终成交价格。
4、本项目工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以双方完成资产交接手续次日起计算,以清运完所有标的资产和垃圾、搬运人员全部退场、且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方视为完工。
5、本次转让为整体转让,不接受部分受让申请。
6、本次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将按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略),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1(略)(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叁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叁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7、标的资产搬运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接受并严格执行转让方制定的《搬运规则》(详见附件2),相关搬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略)出具的锡润杰资评报字(2024)第09-05号、(略)出具的苏铭诚评报字(2024)第1015号、苏铭诚评报字(2024)第1016号评估报告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待重新办理挂牌手续后再次挂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详见附件3:《报价须知》)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看样(略)
5、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要求,(略),交纳足额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意向受让方需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
(2)《报价须知》(见附件3,签字)
(3)《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4,填写并签字)
(4)《看样承诺书》(签字)
公司: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3)《报价须知》(见附件3,盖章)
(4)《受让意向登记表》(见附件4,填写并盖章)
(5)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此项材料无须提供)
(6)《看样承诺书》(盖章)
6、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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